近年來,許多企業將實習生視為廉價勞力,剝削情事不斷發生,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工會24日表示,有實習1年,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還遭業者以未依約告知離職為由求償59萬元,還有上班超過4個半月,每天工時8小時,卻毫無薪水者,全教總認為,主管機關不積極作為,導致種種亂象發生,呼籲政府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產學合作的主要法源依據為「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不過,法令並無明文保障產學合作生的權益,而學校提報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即可實施,因此,產學合作生的保障全依學校和業界簽訂的合作計畫而訂,但學校簽訂的計畫過於疏漏,缺乏對學生的保障,主管機關又分屬教育部、勞動部,以至於法令的適用各有不同,形成亂象。

全教總認為,產學合作生並非已成熟之勞工,對於其在實習或工作場所的保護更應優於一般勞工,才能避免在工作場所受傷或產生災害,因此,產學合作生應視為《勞動基準法》所定的技術生,方能獲得足夠保護。

另外,全教總表示,產學合作生的定位不明,加上學校合作契約的內容粗略,很難要求合作企業依據勞動法令來對待產學合作生,全教總主張,不論實習或協助產業,都應保障學生的勞動條件,在產學合作方面,應修正《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維護學生的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