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7)天通過「濕地保育法」3個子法,明確規範濕地經營管理及濕地保育法實施後受損失者的申請補償機制。內政部濕地保育小組組長張維銓指出,未來民眾只要提出受損事證,經內政部審查認定後,即可透過雙方協議金額,賠償相關損失。
營建署日前南下召開「國家級北門濕地」範圍確認說明會,由於在當地捕魚養殖的漁民擔心劃入濕地後,生計會受到影響,而且不滿政府事前未告知就擅自將私人土地劃入,因此在現場激烈抗議,與官員爆發扯布條、翻桌等衝突。
「濕地保育法」即將於明年2月2日施行,內政部今天再通過子法,明訂受損失者的申請補償機制。
內政部濕地保育小組組長張維銓受訪表示,未來民眾只要提出受損事證,經內政部前往現場勘察後,認定確有受損,雙方即可針對賠償金額進行協商。如果協議不成,內政部也將另外派出代表,與專家學者組成賠償審議小組,並開放民間團體列席、陳述意見。他強調,不會變成閉門會議。
張維銓解釋,通常會受損需要賠償的情況有3種,分別是當主管機關進入私有地調查濕地生態、污染時破壞當地作物,造成損失;該地區公告為暫定濕地,限制相關生產活動而造成損失;因為使用現況會重大影響濕地,必須停止,經輔導轉作其他項目時,造成損失。
至於北門漁民是否也可依法申請賠償,張維銓則說,未來該區若劃為濕地,只要漁民使用上符合生態永續的「明智利用」,仍能夠維持原來生產活動,不會受到損失,「頂多會因為濕地法,可能會有些程序要走,比較麻煩而已。」
他無奈表示,當時連說明的機會都沒有,就遭受反對,但漁民其實都誤會了。
除了賠償機制外,內政部還通過「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與「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2個子法。
(圖:中央社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