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未依合約轉置全數收費員,高公局日前已給予遠通第1次改善期,需在17日前改善完畢,不過經過查核,遠通仍未提供多達上百名收費員曾收到任用通知書的證明文件,因此已算違約,高公局今(21)日表示,將再給予第2次違約改善期,若28日前仍未改善,才會追溯到違規日按日開罰50萬元。

高公局指出,日前已要求遠通改善的項目包含,「收費員任用通知之職缺與工作意願之地點不符或任用通知職缺與居家住所距離超過30公里以上者,重新安排職缺寄發任用通知,或提供收費員自願至該地區工作之證明文件」、「任用通知書缺失」、「任用通知書給予收費員回覆期限至少應達30天」等,而遠通也將改善報告書交給高公局,但經過檢核,高公局認為仍有缺失。

目前仍有問題的項目包含,遠通在6月28日寄送任用通知書給200位收費員、7月14日寄送給172位收費員、7月16日寄送給12位收費員,但都未提供送達證明文件,無法判定收費員是否收到任用通知書;而遠通稱在6月26日寄送的任用通知書,因有16位收費員願意接受工作,因此遠通未再提送這16人的任用通知書,也不符合高公局要求。

另外,有1位收費員願意接受遠通安排的工作,但遠通的回覆函載明預計於明年年底才開始上班,明顯超過遠通提出任用公司授權證明到今年12月31日的期限。

雖然遠通的處理仍有缺陷,但高公局也不忘為遠通喊話,要求不願接受工作媒合的收費員早日出面,選擇遠通提供的工作。至於日前收費員抗議交通部未納入收費員至專案委員會,高公局說,收費員可以將訴求提供給交通部邀集專家、學者、律師等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會再提供客觀的建議。

至於若遠通不保障收費員5年薪資不低於原薪,高公局說,該局會先將差額墊付,再由給付遠通公司之相關費用中(例如委辦服務費)扣回;若遠通公司不改善,則再依約按日處以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