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議題頻起,立法院法制局研究指出,西班牙是少數立法同時承認積極安樂死與醫師協助自殺之國家。除實施過程嚴謹、保障當事人及醫療人員權益外,安樂死納入國家公共醫療體系之給付範圍,由公共資金支應;使符合條件者得於公立或私立醫療機構,或於居家環境中接受相關服務,以確保制度之可近性與平等性。
本屆立委舉辦過多場安樂死公聽會、座談會。最近則是民眾黨團舉辦的「在尊嚴與倫理之間:安樂死議題的公共對話」公聽會,及民進黨立委陳冠廷舉辦的「安樂死法草案討論座談會」。其中,陳冠廷的座談會,民進黨立委王世堅、蔡易餘、莊瑞雄,民眾黨立委王安祥及國民黨立委陳菁徽都出席參與,出現三黨共同出席就安樂死立法進行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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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立法院法制局也就「西班牙安樂死法重點規定」提出簡介。研究指出,台南市發生一起人倫悲劇,一對年邁姊妹疑因長期病痛與長照壓力,84歲妹妹持刀殺害91歲姐姐,事後自行通知親友報警,經檢警偵辦後依殺人罪裁定羈押。
專家指出,本案究屬殺人罪或受囑託殺人罪,應視死者傷勢部位及致命傷數量而定;縱係出於死者本人之囑託,因我國現行法制並未允許安樂死,行為人仍無從據以免除刑事責任,本案亦再度引發對安樂死合法化議題之關注與討論。
台灣目前對生命自決權之保障,主要規範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其內容都限於在特定臨床條件下,得拒絕或撤除維生醫療。至於主動縮短生命之積極安樂死或協助自殺,現行法制仍採嚴格禁止立場,違者並可能構成刑法第 275 條之受囑託殺人罪,或教唆、幫助自殺罪。但隨著人口高齡化,以及醫療技術雖得延長生命卻難以免除重症痛苦之情形,社會各界對善終權與生命自決之討論日益升高。
研究指出,西班牙於2021 年通過安樂死法,立法目的在回應當代社會對安樂死之需求,建立一套具體、體系化且具保障機制之法律規範,該法於嚴格要件與程序之下,將安樂死合法化並排除刑事責任,以尊重處於嚴重且不可治癒或重大失能狀態之個人,於承受無法忍受且無改善可能之痛苦時,得依其自由且知情之意思決定終結生命。
同時,透過完善之審查與監督機制,確保相關決定出於自主且無外在壓力,並在生命權、人格尊嚴與自主權之間取得衡平。
西班牙將「提供死亡協助」正式納入合法制度,使其成為少數同時承認積極安樂死與醫師協助自殺之國家。就適用範圍而言,將由醫事人員直接施行致死行為之積極安樂死,以及由病患自行服用醫師提供藥物之協助自殺,均納入規範。
相對地,對於拒絕或撤除維生治療之消極安樂死,以及以緩解痛苦為目的之安寧緩和醫療,因屬現行法制所允許之醫療常規,明確排除於安樂死概念之外。
於實質要件方面,該法設有嚴格門檻以限縮適用對象。申請人須為成年人,具完全行為能力與意識,並具西班牙國籍、合法居留資格或已居住滿 12 個月以上,申請人須罹患嚴重且不可治癒之疾病,或處於嚴重、慢性且失能之狀態,並承受持續且無法忍受之身心痛苦,且無改善可能。
此外,若病患已喪失意識或行為能力,但事前已依法簽署生前預囑或事前指示,亦得依其先前意思表示由他人代為啟動程序。
在程序設計上,該法強調多重審查與防弊機制,以確保決定出於自由且知情之意志。申請人須先後提出2次書面請求,且原則上 2 次請求之間應相隔至少 15 個日曆天,以避免病患在倉促或未充分思考之情況下作成決定;但如主治醫師評估申請人有即將喪失作出知情同意之能力,則得依具體臨床情況認定並縮短該期間。
此外,主治醫師於收到申請後,須與病患進行醫病審議程序,充分說明診斷、治療選項及安寧療護等替代方案。嗣後,依第8 條第3項規定,尚須由獨立之第2 位醫師(諮詢醫師)進行評估,進一步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另為強化外部監督機制,該法設置「保障與評估委員會」 ,於實施前進行審查,保障與評估委員會主席應指派 1名醫師與1 名法學專家負責核查,並出具審核報告;經審查核准後,始得實施。於執行後,主治醫師仍須提交相關報告,由保障與評估委員會進行事後查核,以確保整體程序具備合法性、透明性與可受監督性。
醫護人員之權利保障、醫療資源之確保與禁止利益衝突者參與該法亦兼顧醫事人員之專業倫理與權利保障。醫事人員得基於良心拒絕參與安樂死,惟須事先以書面方式表示,以兼顧制度運作與病患權益。
此外,安樂死納入國家公共醫療體系之給付範圍,由公共資金支應;使符合條件者得於公立或私立醫療機構,或於居家環境中接受相關服務,以確保制度之可近性與平等性。另有利益衝突或可能從安樂死獲益之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團隊。
法制局研究指出,西班牙對於安樂死與協助自殺之法制化,不僅回應社會對減輕極端痛苦之需求,亦在保障生命權與維護人格尊嚴之間取得平衡,並透過嚴謹之程序與實體規範,為醫療與司法實務提供具體且可操作之審查標準。至於我國未來是否應參酌該立法例,將生命自決權之保障進一步擴及積極安樂死與協助自殺之範疇,建議主管機關廣納各界意見,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