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16)日上午召開憲法法庭,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 條第2款是否合憲進行辯論,大法官聽取各方對該議題的意見。在上午的陳述中,蘋果日報訴訟代理人指出,《社維法》第89條限制記者的採訪自由,與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不符;另一造內政部則強調,該法條是在保障人民的隱私權,而且3000元的處罰對媒體宛如「拿彈弓打酷斯拉」,根本不痛不癢。

這場事關「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辯論,起因於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因持續跟拍孫正華夫婦,遭孫正華夫婦報警處理,警方便以《社維法》第89 條第2款處罰王煒博1500元罰鍰,王煒博不服所以聲請釋憲,主張《社維法》第89 條第2款違反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大法官決定受理並於今天召開憲法法庭,聽取雙方的看法,並讓雙方進行交互辯論。

上午的陳述讓雙方各自在大法官面前表達自己的論點,蘋果日報方面由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劉靜怡、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明昕、律師尤伯祥等3人擔任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內政部則由參事劉文仕帶領3位訴訟代理人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清秀、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蔡震榮、律師尤英夫出席。

尤伯祥首先拿出內政部參事劉文仕曾寫過的文章論點表示,處罰性的法律應該要避免曖昧性,《社維法》第89 條第2款所言:「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裡頭充斥斥「正當理由」、「跟追」、「勸阻」這些不明確的概念。

林明昕指出,這個案子在談的是採訪自由,而非內政部誤解的報導自由,採訪自由是新聞自由的開端,沒有採訪就沒有後面的報導,他認為採訪自由應該得到更多的保障。

劉靜怡除了強調新聞自由對民主社會的重要,她也指出,記者採訪無法事先預知其結果是否符合社會公益,所以很難符合《社維法》的「正當理由」的要求。劉靜怡認為,對隱私權的保障並非絕對,而且在公眾場合其隱私被保障程度是低的,況且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障也應該是比較低的,所以對公共場所採訪自由的保障應該優於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的保障。

內政部則由參事劉文仕親自上陣表達內政部看法,他強調,沒人否認新聞自由價值,但這個案子的爭執點應在是否應將採訪行為視為正當理由,是法律適用問題,與合憲性無關,不具備聲請釋憲要點,建請大法官不予受理。

劉文仕也說,雖然公眾人物相對來說應受社會檢驗,但不表示就應像電影「楚門的世界」那樣受到監視,而且這個案件遭跟監的當事人孫正華夫婦並非蔣宋聯姻、更非威廉與凱特,他們只是想洗淨鉛華回歸平凡的兩個人,沒有理由一直受媒體以公眾人物般的對待,他們應該保有相當的隱私。

劉文仕也反駁《社維法》相關規定違反比例原則的說法,他指出,國外對於類似案件都以刑罰制裁,但我國《社維法》對隱私權的保障卻只對違規者處罰鍰,最高只罰3000元罰鍰,一般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說這是「用大砲打小鳥」,但《社維法》根本就是「拿彈弓打酷斯拉」,對媒體來說一點影響都沒有。

蔡震榮則舉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曾被媒體跟追到受不了為例,認為媒體採訪也有侵害他人人身行動自由之虞。他認為,社維法相關規範是保障被跟追人的權益,採訪自由不能過度擴張,法條本身也有衡量跟追者與被跟追者的利益,無論是一般人或記者都應尊重被跟追者的權益。

陳清秀強調,我國已經簽定聯合國兩人權公約之規定,其內容包括不得干涉私人生活,所以國家有義務制定法律保護人民的私人生活,免於被跟蹤、竊聽等方式的侵害。他說,媒體雖然是第四權,但公器不得私用,採訪行為應具公益性,否則將造成新聞自由的濫用。

他舉媒體報導淡水河毒魚事件、塑化劑產品流向等,這些都是維護公共利益的範圍,其採訪應予保障;但反觀蘋果日報的報導,卻只是為了滿足個人好奇心、提高銷售率,與公益無關,所以不應該保障。

除了兩造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大法官也聽取了三位艦定人的專業見解,分別為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李念祖、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石世豪、政治大學新聞學系教授翁秀琪。今天的憲法法庭下午正在進行兩造雙方的交互提問,預計在下午5時30分前辯論終結,大法官未來也將在2個月內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