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台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下妨害自由而凌虐致死等罪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徒刑。北院今天表示,檢辯均聲明上訴,預計明天將卷證及在押被告移送高院。
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於民國112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剴剴」,2女涉於同年9月1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涉嫌對「剴剴」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剴剴」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傷重送醫不治。台北地檢署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起訴劉彩萱、劉若琳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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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考量劉彩萱、劉若琳2人犯罪動機,以虐取樂,惡性重大且危害甚鉅,還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2人社會復歸可能性為中或中上程度,今年5月間判決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
北院指出,檢辯均已聲明上訴,告訴人請檢察官以量刑過輕上訴,辯護人上訴狀則均未附理由,合議庭目前整卷完畢,因為本案尚須提解被告,預計明天將卷證及在押被告送至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編輯:張銘坤)1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