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7)日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新增網路分級規定,不得在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50萬元,在限期內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勒令停業一年。

此外同案也增訂「梧桐妹」及「廖國豪」條款,明定媒體不得報導、記載親權事件當事人及關係人的姓名,而如果兒少身份資訊與維護公共利益有關,經行政機關邀集兒少福利團體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必要時,則不受兒少法的限制。

兒少法修正案去年底經行政院核定通過後,即送立院衛環委員會審議。在今年5、6月間已陸續初審通過部分條文,如明訂新聞、報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內容,包括描述(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細節的文字或圖片,以及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的文字或圖片,違者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為保護兒少隱私權,草案也明定報紙、網路等不得報導或記載遭遺棄、虐待、施打毒品、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的兒少姓名或其他資訊,違者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未來兒少如果出入「成人用品零售業」如情趣商店的情形,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