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八月一日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提前五至十五年提出換照申請的限制,與新增繳交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令人遺憾的,在社會各界於六十天內提供諸多意見後,十月八日正式公告的修正條文內容與預告草案的差別,卻僅是「修訂用詞」。核安會顯然在關鍵的問題上—核電廠重啟(延役)是否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環評)—選擇了沉默。

根據該辦法第十四條,新設核能設施必須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審查結果相關事項」,但延役再運轉卻完全沒有規範。換言之,新廠要環評,危老舊廠延役卻免環評。這樣的邏輯不僅不合理,更是對核安風險的制度性放水。

首先,核電廠重啟並不是單純維修後的維持既有運轉,而是在原設計年限已屆滿停機後的延長運轉。因此,僅靠目前「再運轉計畫」的技術審核無法回答其對於周遭環境、生態、經濟文化等面向的潛在風險與重大影響。事實上,環境影響評估正是補足這些層面的制度工具。

目前這些運轉四十年的老舊核電廠當年都未經環評審查就建置。核電廠的重啟,性質上與新設或重大擴建並無本質差異,甚至在社會關注程度上更為敏感。因此,透過環評的審查確保核電廠重啟不僅符合安全標準,更能兼顧環境永續、程序正義與社會期待。

令人質疑的是,美國的核電廠延役要做環境影響評估,台灣卻選擇沉默修法。核安會與環境部的「雙重推諉」,正在讓核電延役變成制度黑洞。核安會以「環評非核安會主管法規及業務職掌範圍」為由,將問題推給環境部;而環境部至今對於是否將核電廠延役或重啟增補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仍無表達明確立場。兩個主管機關之間相互推諉,形成「誰都不想碰」的真空地帶。這不只是行政部門的輕忽與怠惰,更是對於核能安全的責任逃避。

對照國際作法,台灣的制度落差清楚可見。美國核能監管委員會(NRC)明文規定核電廠的執照展期,除了技術審查,還必須檢送「環境報告書」,並依據《國家環境政策法》重新撰寫補充的環境影響評估,舉行公開聽證,重視民眾參與並全面檢視核電延役的潛在影響與真實風險;二○一九年,歐盟法院就比利時兩座核電廠的延役案裁定「未經環評即延長運轉年限,違反歐盟法規」。由此可見,能源可以有選項,但程序正義與風險安全絕不能被忽視。這些國家並非反核,而是納入環評強化社會信任,並建構更加完整、合乎法治的審查框架。

放眼國際,核電延役不會被當作是單純「執照展期」,而是一場全新的政策決定。但在台灣,再運轉執照申請卻被當成行政展延作業,不需要環評、不需要公聽、不需社會溝通。核安會只談技術審查,環境部僅求避免政治風險。如此便宜行政的「默契式分工」,等同棄守對於最新風險的完整檢視。此外,台灣地狹人稠、地震颱風頻仍、以及特殊脆弱的社會與自然條件,核電廠長期運轉所面臨的天然災害風險遠高於歐美,更突顯環評的必要性。因此,若在這樣的情境下仍允許核電重啟卻不納入環評,將是對全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極大漠視。

最後,要強調的是,核電重啟納入環評不是選項,而是基本門檻。因此,筆者呼籲環保團體與公民社會需要更強力的發聲與監督,才能迫使政府回到制度正軌。進而,在參考國際經驗及國內管制需求、尊重法治與程序正義的審查框架下,讓核電廠延役納入環評,才能同時兼顧民主法治、能源安全、環境永續與世代正義,並重建社會對台灣能源治理的信任。反之,核安會與環境部若繼續沉默,未能回應社會公眾的合理期待,那麼台灣的核安制度將形同虛設,而真正承擔後果的,將是全體人民。

林仁斌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術委員)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