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轉投資的台鹽綠能被檢調查出利益輸送等弊端,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國際蘇俊仁被羈押禁見,經台南地檢署依證交法之加重特別背信、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等罪嫌起訴,陳啟昱等人先經台南地院裁定交保,經檢方抗告發回,更裁羈押禁見,由於期限將屆,南院今(25)日依陳啟昱曾有逃亡、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之可能等理由,裁定3人自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禁見。
台南地院裁定理由為合議庭經訊問被告陳啟昱等3人,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被告3人就起訴書所載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坦承客觀事實或部分事實,然均否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主觀犯意,惟依起訴書及卷內所檢附之相關人證、書證、物證,足認被告3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嫌,被告蘇坤煌、蘇俊仁另涉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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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3人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加重特別背信等罪均為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陳啓昱業於偵查時已有逃亡20餘日之事實,又被告3人面臨重罪、檢察官具體求刑、請求宣告沒收高額不法利得及民事求償責任等等,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心態,更可能加強被告3人後續仍有相當理由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更何況,被告陳啓昱有前述逃亡之事實,是被告陳啓昱除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外,被告3人均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逃亡之高度可能。
被告3人雖就部分客觀事實予以承認,惟均否認主觀犯意,且就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犯罪情節等,就彼此間、與其他共同被告、證人所述,多數未盡相符,而仍有待對質詰問之必要;且各被告及辯護人所聲請傳喚交互詰問之證人(含共同被告)多達86位,並未全數交互詰問完畢,尚有台鹽公司、台鹽綠能之現任、前任員工、前董事、電業商等。
而被告陳啓昱曾擔任高雄市副市長、台鹽公司及台鹽綠能之董事長,被告蘇坤煌曾長期擔任台鹽綠能之總經理、鴻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晁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實質股東,亦有參與相關案場之土地開發、電業商接洽等過程,被告蘇俊仁則現仍為鴻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有參與相關案場之土地開發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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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3人於本案均居於主導之地位,且對於待傳喚到庭交互詰問之證人實均具有一定影響力,基於供述證據極易受干擾、污染之本質,在未釐清本案相關事實前,如有不當影響而勾串或滅證,將生誤判之危險,故被告3人為脫免或減輕犯行,實有與共犯或證人勾串、滅證之可能。
另被告3人利用興建國家重要公共工程之機會,為本件非常規之不利益交易罪、特別背信罪等之犯行,使台鹽公司及台鹽綠能公司受損害金額達上億元,對社會秩序具相當程度之危害,本案屬集團型犯罪,組織龐大、分工細密,證人與同案共犯尚未交互詰問完畢,被告與相關證人、共犯間容有利益交換而勾串之可能,加以,現今通訊軟體、數位設備及遠端操控科技進步,被告與證人間未必須透過見面方式,即可輕易以上述數位工具相互勾串,此無從以科技監控等方式加以防範,因此,被告3人若未羈押而具保在外,容有滅證、勾串之虞。
從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依比例原則為考量,本院認僅以予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電子腳鐐等侵害較小之其他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以被告3人原羈押原因與必要仍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