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多起違反保護令事件接連發生,引發社會對「保護令」實質效力的質疑。例如屏東東港張姓男子無視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不僅持刀恐嚇妻子親屬,更強行拖拉妻子返家並開車撞人,最終遭屏東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此案再次突顯出:法律的存在是否等於安全的保障?保護令,究竟「保」得了什麼?

保護令作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的重要制度設計,原意在於為受暴者築起一道法律防線,使其免於加害人繼續接近、騷擾、施暴,藉此爭取法律介入處理與安全喘息空間。理論上,它是極具進步意義的工具;然而,在實務運作中,卻面臨三大挑戰:

一、執行力不足,令紙上防線成空談
法律命令再清晰,若無警力資源與機制即時因應,就難以在第一時間阻斷加害人攻擊。許多受害人即使持有保護令,仍得「提心吊膽」地生活。部分地方警政單位反應時間延遲、保護令資訊流通不即時,讓保護令淪為「形式正義」。

二、加害人漠視法令,無視法律後果
部分加害人視法律如無物,即使明知行為違法仍選擇鋌而走險。此類「反覆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人,往往存在控制慾強、缺乏界限感,甚至有精神或情緒問題,單憑書面命令難以有效遏止其行動。

三、制度配套不足,忽略高風險預警
現行保護令核發雖程序完整,惟對「高風險者」預警與追蹤機制尚不完善。例如,加害人是否持有危險物品、有無前科、是否有自殺或殺人意圖,這些資料往往未整合納入處遇考量,也少有跨機關的即時聯防。

然而,我們不該因此全盤否定保護令的價值。它的存在仍是司法介入家庭暴力的起點。更重要的是,我們應呼籲政府與社會共同補強以下措施:

  1. 強化即時通報與高風險通報機制:建立「高風險加害人資料庫」,供警方優先監控與回應。

  2. 提升執法機關處理保護令案件的即時性與主動性:如專責警員定期關懷受保護人。

  3. 多機關聯防介入制度:整合社政、衛政、心理專業資源,在保護令核發後即介入協助。

  4. 推動電子監控技術(如電子腳鐐):對於嚴重違反保護令、反覆施暴者採行科技輔助監管。

保護令不該是「寫給法院看的紙」,而應是受害者走向安全生活的開始。唯有落實執行、提升應變與建立預警,我們才能讓法令「真的保護人」,而非在悲劇之後才反思它「保不保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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