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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選罷法》淪為前科犯的「避風港」:政客參政權不應凌駕法律尊嚴
2026.04.07 | 09:57
當立法院的「全武行」從新聞畫面走入法庭被告席,我們看到的不是民主的深化,而是法治的崩壞。北檢今年二月一口氣起訴十名立委,創下國會衝突史上的難堪紀錄。然而,更令人心寒的是,面對法律裁決的風險,朝野政黨竟展現了罕見的「高度共識」——火速修訂《選罷法》,企圖為受緩刑宣告者解套。這種「量身打造」的修法,無異於是在踐踏台灣的民主精神。一、 緩刑仍是有罪:別模糊了法律底線目前朝野一致推動修正《選罷法》第26條,主張受緩刑宣告者不應限制參選權。支持者辯稱,若判刑八、九年(未定讞)能選,緩刑卻不能選是「制度荒謬」。但這種說法完全是倒果為因。緩刑並非無罪,而是法院認定有罪但給予自新機會。 對於一般公民,緩刑是社會復歸的寬容;但對於代表民意、掌握公權力的政治人物,社會本就該課予更高的道德責任。如果連「傷害罪」或因衝突導致的刑事責任都能透過修法一筆勾銷,那法律的威懾力何在?二、 當「前科」成為從政標配:民意的悲哀觀察目前的修法風向,國民黨、民進黨皆有版本,民眾黨甚至加碼主張「易科罰金者」也能參選。這讓我們不禁要問:台灣的代議政治,難道已經淪落到要在「前科犯」中挑選代議士的境地嗎?政治人物代表的是民意,其行為舉止具有高度的社會示範性。若為了保住特定參選人的資格(如陳玉珍、謝龍介等)而緊急修法,這不是在維護參政權,而是在玩弄制度。當檯面上充滿了有案在身、甚至已經被判刑確定的政客,選民選出的究竟是「民意代表」,還是「犯罪代言人」?三、 拒絕「制度性通融」:政治應回歸高標檢驗民間團體公督盟的憂慮不無道理,若無差別地解鎖緩刑限制,未來涉及貪汙、濫權但獲緩刑的個案是否也能比照辦理?當政客們不斷透過法律漏洞為自己開後門,做事自然會無所顧忌、亂象橫生。「民意不代表同意犯罪。」這句話應該刻在每一位立委的辦公室門口。我們不能接受政客在國會打架、在地方違法,事後再利用立法權為自己遮羞。結語:台灣政治不該只有「鄉願」如果政治人物因違法而喪失參選資格,那是對法治的尊重,也是對選民最基本的負責。我們呼籲內政委員會應懸崖勒馬,廣納專家學者意見,切莫讓《選罷法》淪為保障特權、藏汙納垢的「護身符」。台灣的民主不該是由一群無視法治的人來領導。若修法強行通過,那將是台灣民主史上最諷刺的一天:立法者一邊觸法,一邊改法讓自己合法。 這就是選民想看到的台灣政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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