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投票進入倒數十日,也就是所有民調禁止公布放送的deadline,中選會主委、前民進黨籍雲林落選縣長李進勇,在被問及這段禁制時間內,正反雙方能否喊「告急」來催票,先是明確表示類似個案還是會認定是違法,然其後在立委繼續追問下,才又改口否認。
由於這回罷免投票清一色是藍委,也只有要被罷掉的當事人一方,才會有疾呼「搶救」的必要,基此,李進勇此番發言,等同又是為反罷免方構築了另一堵高牆,變相助攻大罷免。如此球證、旁證都是家己人的現象,所謂的「選務公正」,根本蕩然無存。

就我看來,中選會要如此規定,也不是不行,但就該一體適用,應該在罷免案的三個階段皆適用相同規則。也就是說,在前面兩階段的連署期間,類似涉及到民調數據的字眼,也不該在收件前十日繼續援引。畢竟,類似的案例,多不勝數,連署期間隨便滑個社群軟體,都可以看到諸如「就差幾百件達標」的罷免廣告,請問勇伯,這樣真的都沒違規?
尤有甚者,即便到了補件的階段,還是不時可以繼續看到類似催票廣告,持續的在募集新的連署書保底。按理,補件的目的,應是在罷免方繳出的那些連署資料中,挑出填寫或資料未盡完善者,要求各該連署人補正,但現下看來,怎麼變成是變相延長連署期限,讓罷免方得以收集更多的連署,來應付可能被剔除的份數呢?

回到「選前十日不能公布民調」的規定,坦白說,這很瞎!畢竟這等同是讓選民無法在獲得完整資訊的前提下,就必須做出賦權的投票行為,這是哪門子的民主啊?
究其緣由,最早應可回溯到2000年總統大選,當時扁、連、宋三督腳對決,連宋互搶泛藍正宗,但在選前,國民黨公布連戰與宋楚瑜勢均力敵的民調,致使「棄連保宋」的棄保效應未能充分發酵,最終結果,宋、連票數十分懸殊,但宋卻僅以幾十萬票飲恨,這讓支持者難以接受,這才有了日後催生「選前十日禁止公布民調」的規定。

但隨著時代的變遷,如今大家對於民調數字,早已沒有往日的權威感,反倒是隨著民調公布的日益頻繁,隨著民調內化成為各政黨的大內宣,普遍不相信已成常態,真的還有必要做如此嚴格的規範麼?
折衷來想,如果為了杜絕虛假資訊混淆選情,這規定還是必須存在,那麼,是不是可以藉由某種管理機制,一如經營電視台的特許執照,舉凡具備完善民調設施與人力的業者,經政府認證後,才能在選前發布民調。如此一來,不但能讓選民多點投票的參考資訊,也能有效防範空殼公司假借民調之名來混淆視聽,未嘗不是一種折衷的辦法。

當然,選務攸關著國家最重要的賦權工作,所有的規範,貴乎人民的信任,只要存在著信任,則要推出甚麼禁止條款,大家應都可心服口服的遵守。反之,沒有了公正客觀的印象,滿滿都是偏袒為私的姿態,自然任何的風吹草動,都不可能被接受。(一如前述所提及的「特許民調執照」概念,假若大家認定可以拿到證照的只有「綠友友」,那這倡議就沒有實現的可能了。)
這就是為何中選會主委一職如此重要,人民多麼企盼著有個真正符合社會賢達特徵的人選來擔任,結果卻往往事與願違,非但具備著明顯的色彩不說,還是「敗選做更大」的案例,擺明的酬庸位子,誰能服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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