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經濟犯罪,我還是得很不客氣的說,「經濟犯把殺人犯更可惡!!」
為何?人被殺,一了百了,摯愛的家屬們或許會背慟一時,但隨著時間流逝,心情或會有撫平的可能。然而,經濟犯罪騙走被害人的畢生積蓄,讓他們得以貧窮的身分身處在這個凡事講錢的世界,即便其人看似毫髮無傷,但被錢追著跑的日子,絕對是身心俱疲,宛若行屍走肉。這種「求死而不可得,求生卻猶像死」的日子,相信許多基層的民眾都很有感吧!
一個是剝奪無辜的生命,一個是摧毀他人活下去的勇氣,誰更可惡呢?
基此,個人始終認為,經濟犯罪必須採嚴刑峻法,罪責應等同於重傷害、甚或是殺人罪才行。奈何,法律所依循的論刑程度,還是聚焦於對人身體的實質傷害,是故這種「騙錢不傷身」的勾當,才屢屢被輕判,往往關個三、五年就出來,至於那些犯罪所得、那些廣大被害人的血汗錢,自然是脫產了事,根本求償無門。最有名的案例,就是台哥大創辦人孫道存,幾百億的債務,以破產告終,出獄之後,哪像破產啊!到處被媒體拍到夜夜笙歌,還娶了嫩妻灑錢式的寵,大家看在眼裡,您能服氣?
相仿的,昨日被調查局押解回台的貴婦奈奈(本名:蘇陳端),不也是一個樣麼?
逃亡加拿大七年,早先透過媒體裝窮,試圖告訴大家,自己在異鄉過得辛苦,儼然就是在宣告沒錢還。但弔詭的是,當檢方裁定以兩百萬元交保後,卻能夠神速的湊到交保金,兩百萬或不算多,但相信即便是中產階級,幾天要湊到這數字的現金,也不容易吧!能夠這麼快的拿出來,就算是向親友商借的,那些所謂的親友,有無涉及該案,有無協助脫產等事宜,檢察官們是不是也該好好的查一查呢?
更荒謬的是,攤開檢方的交保理由,其認定貴婦奈奈涉犯刑法詐欺、違反銀行法等罪,犯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但審酌主動配合自加拿大返國歸案,及涉案情節及全案證據調查等情,尚無羈押之必要,准予200萬元交保。
一個都已經逃亡七年的嫌疑犯,擺明都已經逃給你看了,如今只是主動聯絡調查官,只是繳出了也不知有沒有刻意變造過的所謂「證據」,就能夠獲得免押的「禮遇」,不知看在近期那些因著雞毛蒜皮小案被羈押禁見的人們,會否大嘆司法不公啊?!
就我看來,她有沒有涉案,或尚待司法釐清,但要說她回台的理由,相信恐怕不是甚麼陪年邁父母這麼單純吧!畢竟,當初走得匆忙,在台灣勢必還有許多資產,等待著自己親自處理,此次回來大剌剌「投案」,是不是就是為了要來搞脫產,避免日後若被判刑定讞,得連帶將個人資產拿出來賠償受害者呢?相關的可能性,籲請檢察官一定得嚴查,讓被害者至少有機會拿回血汗錢,這才是司法應該秉賦的職責所在吧!
看過那麼多求償無門的經濟犯罪案例,總覺得針對這種智慧型訛詐犯罪,法律應祭出一套預防機制,得在事發的第一時間,便以公權力逕自凍結犯罪嫌疑人當下的所有資產,為廣大的被害者,留下一線取回款項的生機。倘若太執著於「無罪推定原則」,凡事都得等到各級判決之後才能進行強制處分,憑藉著經濟犯的政經實力,老早就脫產、哪還會陪你留到定讞啊!
「對加害者寬容,就是對受害者殘忍」,法律該捍衛的,理當更多的是被害者的權益,而不是處處為加害人著想,錯解了「人權」的諦義,或許正是當前司法亟需改革的沉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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