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立委被揭發於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任職期間,以執行計畫為名,申報出差費用,以支援其同時在美國就讀博士的支出。雖高立委到處喊冤被抹黑,但筆者認為他應擔心已觸犯刑法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的問題,該條處罰「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在執行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之情境中,最典型的刑法第215條犯行是支出費用報帳不實的行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68號刑事判決為例,被告教授K透過某廠商開立發票,而向學校申報計畫支出費用的核銷,但該核銷費用支付給該廠商後,該廠商即將收受的金額於扣除稅務費用後,轉交給教授K。該案法院指出此行為足以損害學校或補助機關核銷研究計畫經費之正確性。

高虹安的計畫出差費用使用於個人到美國讀博士的花費,此頗類似教授K之行為,即所核銷之支出事實上與計畫內容無關,且核銷費用的補貼金最後回到報帳者可支配或利用之範圍。關鍵問題是高虹安停留在美國的目的是否在執行計畫、或本質是攻讀博士。依照高虹安申報的出差期間,明顯符合美國學校一般的學期期間,因而相關費用的使用本質上是高虹安攻讀博士的私事花費,且不可能與計畫執行有關。

對此,筆者呼籲資策會應該到地檢署告發高虹安的犯行,並處罰相關經費核銷的決策者。另經濟部應要求資策會制訂防弊機制,以免國家研究經費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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