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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論》 因川普關稅而陷入困境的中國「SHEIN村」

    0 分鐘前

    在美國、日本等國家深受年輕人喜愛的中國電子商務網站SHEIN,因為川普政府的關稅措施,而受到沉重的打擊。在中國南部的廣東省廣州市,有一個被稱為「SHEIN村」的地區,這裡密集分佈著為SHEIN供貨的服飾工廠。隨著美國加大對中國的關稅攻勢,一些工廠因為訂單大幅減少而陷入困境。與美國的貿易戰「將傷害像我們這樣的底層工人,並使我們更加貧窮」,面臨失業威脅的移工們心情低落地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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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書 解析余正煌提自訴而不敢提告訴之原因

    2022.10.10 | 20:03

    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的台大論文抄襲案中另一主角,余正煌,拖到現在終於要走刑事救濟處理論文原創問題。但余生卻採取「自訴」程序,而非透過檢察官偵察的「告訴」程序。筆者認為此選擇顯示余生不敢面對檢察官的問題。提起著作權法的刑事告訴,告訴人必須證明自己的著作權人。他必須向檢察官交代論文創作過程,包括證明自己有能力創作、揭露創作記錄等等。很明顯的,余生論文的核心資料(即相關民調資料)不是自己調查取得,而是從陳明通教授處獲得。那麼檢察官一定會要求余生揭露原始選舉民調資料、或是提出陳老師所交付的資訊。假設經比對後,余生對選舉民調的詮釋近似於原民調資料的數據或分析,或是余生僅是仿造陳老師所提供的資料而創作;以致余生論文的部分內容會被認為不具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無原創性」的部分剛好是所謂林智堅論文的抄襲部分,則即使論文內容有雷同,也會是侵權不成立,而林智堅將無刑事責任。余生僅能得不起訴處分。因此,筆者認為余生應是擔心受到檢察官的檢驗,而不敢採取告訴。不過,進入自訴階段後,余生仍然要證明其論文的原創性,面對上述同樣的問題。另林智堅更可質疑余生的創作能力,而主張余生論文非原創;且可舉證自己論文撰寫的原創過程,進而推翻抄襲的指控。最後,余生論文的真相將浮現。
  • 投書 高虹安讀博士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2022.10.03 | 07:12

    高虹安立委被揭發於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任職期間,以執行計畫為名,申報出差費用,以支援其同時在美國就讀博士的支出。雖高立委到處喊冤被抹黑,但筆者認為他應擔心已觸犯刑法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的問題,該條處罰「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在執行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之情境中,最典型的刑法第215條犯行是支出費用報帳不實的行為。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68號刑事判決為例,被告教授K透過某廠商開立發票,而向學校申報計畫支出費用的核銷,但該核銷費用支付給該廠商後,該廠商即將收受的金額於扣除稅務費用後,轉交給教授K。該案法院指出此行為足以損害學校或補助機關核銷研究計畫經費之正確性。高虹安的計畫出差費用使用於個人到美國讀博士的花費,此頗類似教授K之行為,即所核銷之支出事實上與計畫內容無關,且核銷費用的補貼金最後回到報帳者可支配或利用之範圍。關鍵問題是高虹安停留在美國的目的是否在執行計畫、或本質是攻讀博士。依照高虹安申報的出差期間,明顯符合美國學校一般的學期期間,因而相關費用的使用本質上是高虹安攻讀博士的私事花費,且不可能與計畫執行有關。對此,筆者呼籲資策會應該到地檢署告發高虹安的犯行,並處罰相關經費核銷的決策者。另經濟部應要求資策會制訂防弊機制,以免國家研究經費被濫用。
  • 投書 從余正煌現身看國民黨打到誰

    2022.09.30 | 07:05

    在國民黨籍市議員護持下,余正煌終於現身,並指控林智堅前市長抄襲。但余生卻未揭露關鍵的原始選舉資訊文件;反而是當初協助余生完成論文的陳明通教授,發言澄清原始選舉資訊文件是他從林智堅處取得並修飾後而交給余生。國民黨拿出最後的王牌,卻可能傷害到余生,因為余生論文的創作過程才是疑點重重。如果研究數據資料來源類似,相關描述或錯誤的類似性應可期待。例如關於學歷對選民投票影響的解釋,相關陳述所涉及候選人的學歷資訊都是基本資料,不同表述的空間有限;另選民偏好高學歷候選人應屬常識,不然國民黨為何有那麼多「博士」政治人物,故儘管余生論文完成口試在前也不代表原創。至今,台大已經將學術倫理問題政治化,以致於喪失公信力。例如台大對相關議題的回應顯然是為打擊林智堅而發言,卻不回應國民黨所操作的話數。首先,國民黨一開始質疑林智堅的國發所碩士論文未在國家圖書館的論文資料庫上公開電子版,而暗示林在隱藏問題。但是余的論文也沒有公開電子版。事實上,余的同門(同一指導教授)論文多數也沒有開放電子版。台大社科院長蘇宏達所指導的碩士論文也多數未公開電子版。把是否開放電子版和論文品質連結的作法根本是混淆視聽。第二,國民黨質疑陳明通教授的指導問題。然而,陳教授是政治學博士,並且有選舉研究的中文期刊著作;反觀余正煌的指導教授李碧涵,是社會學博士,且未見選舉相關研究成果。再者,陳教授過往有指導選舉研究的學位論文;但余生論文卻是李老師唯一的選舉研究指導論文。相比之下,余生論文品質如何顧及較有疑慮。最後,筆者認為台大應要求余正煌揭露論文創作過程,也應請李碧涵老師說明指導過程。至於最後的處理,筆者認為從教育的觀點,應看到論文內的原創性部分,畢竟「少量的原創」仍是原創。對學生改寫他人文章所出現的問題,知情的老師責任更多,因為他們有發現問題而避免學生犯錯的義務。不過,台大仍應瞭解老師在指導學生的困境,勿再隨著國民黨的話數起舞。
  • 投書 林智堅自己寫的碩士論文不用竹科管理局同意

    2022.09.29 | 11:09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宣稱林智堅前市長必須取得撰寫論文的授權。對此,筆者認為管理局應先釐清該單位與林智堅之關係。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林智堅的論文是他撰寫的,於提出口試時即可視為著作完成。因而,林智堅當然享有相關內容的著作權而能自由運用(例如授權給指導教授繳交研究計畫報告),並沒有取得管理局同意的問題。雖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在僱佣關係或出資關係下,著作權可以契約方式約定為雇主或出資者所有,但管理局應舉證其有聘僱林智堅完成相關內容的證據。管理局僅憑與中華大學有委託研究契約關係和結案報告,就主張其為相關內容的著作權人,基本上是混淆著作權歸屬的分析。況且相關資訊竟然透過國民黨籍立委揭露,難免有配合炒作選舉議題之倫理問題。對管理局的窘境,筆者建議如果管理局對研究報告的著作權歸屬存有疑慮,最佳的方式是要求中華大學重新撰寫與繳交報告。中華大學在完成新報告時,可妥善處理著作權歸屬事務,進而讓管理局取得乾淨的權利。
  • 投書 高虹安的確不是林智堅

    2022.09.25 | 08:12

    新竹市長參選人高虹安被揭發博士論文內容有重製其與他人合著的文章內容。在記者會回應指控的時候,高大聲喊出自己不是林智堅。對此,筆者認為高很誠實。假如高是林智堅,他會提出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或大綱等文件、及論文創作過程的時間表,以證明學位論文的原創。但如同蔡壁如立委一樣,高虹安提不出論文原創的主張,而只在拖閃躲。高虹安或許已經將該合著文章納入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但其忽視論文的更大問題,即論文核心內容是否為「他的獨立研究成果」。一般來說,學位論文是反映在學期間個人的研究成果。而在攻讀學位的過程中,陸續發表研究成果是正常現象,畢竟透過發表才能搶到相關理論的原創地位。另發表的著作中列出其他作者也是可能的,因為有學術慣例的要求。但無論如何,高對於合著文章的貢獻度應是能說明的。可惜的是至今,高虹安沒有提出該合著文章的貢獻度主張或證明。假設高博士論文的核心內容是相同或高度近似於該合著文章的某部分,而該部分的成果事實上屬於其他合著者,則高的論文即不是個人獨立研究的成果。對此,筆者建議高應找合著者聲明回應,否則難平息論文抄襲的疑雲。所謂辛辛那提大學博士,難保不是詐欺取得。
  • 投書 台大應建立抄襲認定標準

    2022.08.14 | 09:12

    無意外的,台大決定撤銷林智堅前市長的國發所碩士論文。持平而論,如果不採納林智堅對於論文創作過程的說明,或不接受指導教授陳明通對於選舉數據文件的陳述,單純比較二者論文,不難得出部分內容抄襲的結論。在同樣標準前提下,既然余正煌的論文在這過程中也出現抄襲疑慮。台大相關單位是否應進行調查,攸關台大是否認真想建立學術研究的紀律。關鍵的問題在於陳老師交付給余生的選舉數據文件的內容。這部分一直對外未公開。根據筆者的經驗,有時學生在論文寫作上的確會參酌他人的文件,並給予修改。但是修改的程度不見得可脫離抄襲的疑慮,例如段落內容的脈絡仍不脫離原始文件的邏輯、或修改部分僅是同義詞的置換。如果二個學生有參酌相同的文件,則一旦改寫不慎,二本論文間的相似度是可期待的。相關的寫作規範如何有一定的標準,台大應透過本次事件來提出案例說明。例如「二元勝算對數模型」英文錯字那一段敘述,筆者認為明顯無抄襲問題。因此,就被控抄襲的部分,應怎麼改寫才不致有問題,或是引註上有如何處理才無疑慮等等事務;這都是台大於本案例中可教導現在或未來的研究生如何處理的。最後,筆者建議相關人士勿因打擊到不同政治立場的老師而欣喜,乃至忽略論文寫作的教育議題。台大擁有國家投入的資源支持其學術的崇高地位,因而有義務立下相關典範,供其他學校參考或遵循。
  • 投書 面對中國武恐 教育產業可以這樣反制!

    2022.08.12 | 19:59

    中國以美國眾議院議長斐洛西訪問我國為藉口,對我國周圍領海進行武裝演習,向我國主權挑釁。對此,從教育工作者的角度,筆者有幾項反制措施的建議。首先,目前正值暑假而在中國留學生或訪問學者還未入境之前,筆者認為相關部會應該撤銷該類中國人士的入境許可。至於仍在我國就讀的中國學生,考量其就學權益,可依照一般的就學年限,限縮其入境許可的條件。其次,教育部應通令各級學校停辦兩岸學校交換學生的活動。這類活動通常涉及中國統戰活動,而可能抵銷國防教育的效果。第三,對於兩岸學術交流活動的補助應該停止。若已核定者,也應撤回補助。政府經費不應支持中國統戰活動的可能通路。面對中國公然挑釁,不顧區域的和平,我國在有限的能力內應有所回應。筆者也呼籲國人必須認識中國的惡意本質,別誤會中國是禮儀之邦。
  • 投書 MOMO親子台的「焦糖哥哥」商標權主張有問題

    2019.05.18 | 20:40

    MOMO親子台的「焦糖哥哥」商標權主張有問題   陳秉訓   副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Email: [email protected]    MOMO親子台(即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因藝人陳嘉行(焦糖哥哥)以「焦糖」為藝名而指控其侵害優視公司的「焦糖哥哥」商標。對此,筆者認為該商標權主張有極大問題。   首先是「焦糖哥哥」商標中「焦糖」和「哥哥」都是一般的詞彙,不應該具有識別性。按照該商標核准當時的商標法第5條,優視公司必須聲明不專用「焦糖」和「哥哥」等二詞彙,才有機會取得商標權;但該公司並未有此聲明。主管機關可要求優視公司補遞相關聲明,否則即可撤銷「焦糖哥哥」商標。而當補行不專用聲明後,陳嘉行以「焦糖」為藝名時,無論使用於任何狀況或場合,皆不會侵害商標權。   優視公司的「焦糖哥哥」商標有兩件,申請日皆為2008年6月27日,並於2009年1月1日公告。其中一件(註冊號01345145)指定於第41類服務(例如舉辦各種親子活動節目、娛樂資訊、電視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等等)是本侵權指控之基礎。該商標原本應於2019年1月1日到期,但才於2018年9月7日申請延長商標權。可是主管機關並未斟酌優視公司長期未使用「焦糖哥哥」於指定服務的事實,竟然准予延長。   根據現行商標法第63條,對於未使用時間長達三年之商標,主管機關應該廢止該商標。自陳嘉行離開MOMO親子台以來,這六年內該頻道節目不再有「焦糖哥哥」的角色,故無法以「焦糖哥哥」為名義提供該商標所指定使用的服務,故「焦糖哥哥」商標停止使用超過三年。   此外,除了前述「焦糖哥哥」的無識別性問題之外,因為「焦糖哥哥」是陳嘉行的自取的藝名,按照該商標核准當時的商標法第23條,必須有陳嘉行之同意而得申請商標。根據主管機關的商標資料庫,並未有陳嘉行同意的記錄,故「焦糖哥哥」商標是有撤銷的事由。   因為有前述廢止或撤銷商標之事由,儘管MOMO親子台對焦糖提起商標權侵權之訴,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焦糖可在訴訟中抗辯商標權無效,而於個案中取得勝訴判決。一旦法院有判決,則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撤銷或廢止「焦糖哥哥」商標。   筆者認為MOMO親子台應就此罷手,以免重創自己所營造的兒童歡樂形象。焦糖在離開MOMO親子台後,已經常態性的被電視台封殺。此類惡整解約藝人的行為,不利於表演環境的優質化,而更顯得MOMO親子台有濫用商標權的問題。文化部應關注此事件的發展,並協調經濟部命商標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焦糖哥哥」商標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