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允許民眾檢舉違規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立法院於10月7日一讀通過交通部建議條文,限制民眾檢舉。法案用技術性之列舉方式限縮民眾檢舉,一般民眾不易明瞭,檢舉制度恐將名存實亡。

在通常情形,法案一讀過了大概就會順利二、三讀。不過,修法限制民眾檢舉,特別是不允許民眾檢舉紅黃線違停與人行道違停,並非讓台灣社會進步,而是退步,立法院實應懸崖勒馬。以下指出此次修法的幾個問題。

一、一讀通過的法案有重大瑕疵,應該廢案不再審議

一讀會時,列席的交通部與警政署官員數度說明行人穿越道、人行道之違停係嚴重影響交通秩序,法案條文仍許民眾檢舉(立法院公報第110卷第81期委員會紀錄323、325、330頁)。但條文實際上並非如此。顯見法案內容有重大錯誤,應該作廢。

依監察院2018年4月17日新聞稿,監察院調查報告認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態樣,係以「違規停車」為大宗(⋯⋯59.89%),已嚴重影響民眾生活,且有逐年增加趨勢,顯見都會區之停車問題日益嚴重,對此停車問題應予正視及妥善因應,以善盡主管機關之職責」,而要求警政署及交通部檢討改善。

由此可知,民眾檢舉對交通部、警政署不利,政府有合理動機要修法禁止民眾檢舉違停(不用解決問題,而解決提出問題的人),此可一舉減少6成檢舉案件。

二、限制民眾檢舉之理由不合邏輯

法律禁止特定行為,都有特定保護目的。交通違規都會影響交通的順暢與安全,法律才規定罰責。違規者常是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公眾的不利益上(例如紅黃線違停、人行道違停)。但警察取締的能耐有限,且我國違規罰則之遏阻力不足(在美國加州,路口的「暫停」標誌沒暫停,罰238美元約合台幣7000元;在德國漢堡,汽車違停被拖吊的代價是320歐元,約合台幣一萬元)。民眾檢舉對違規有若干遏阻作用,符合社會公益。

主張應限制檢舉的理由,有「引起民怨」、警方處理檢舉浪費警力、「報復性檢舉」「惡意檢舉」等等。不過,法案禁止紅黃線違停與人行道違停之檢舉,顯然不合邏輯。人行道、紅黃線違停影響交通流暢或安全甚明,怎有立場說檢舉係「惡意」?檢舉並非「引起民怨」,僅是引起「違規者之民怨」。因違停減少而獲得通行便利與安全之人、謹慎守法的人,不會反對檢舉。就算真有少數惡意檢舉,也不應「因噎廢食」。

另外,民眾備齊違規資料向警察檢舉,與民眾打110請警方立即到場處理相較,其實是節省警力。主張處理檢舉耗費警力,諒係因打110警察可不來,來了也可勸導而不開單。台灣是違停天堂,警察來鳴笛時再開走就好了。如果要求警察須立刻到場、直接拖吊,並(如德國漢堡)徵收車主台幣一萬元(拖吊費+行政處理費)的話,主張應打110的人大概會見風轉舵。

三、民眾檢舉可提高民眾對公共事務之參與度

本來人民只在選舉時才有參與政治的感覺。允許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是讓任何人都可參與法律之執行,也可提高人民的守法意識,促進社會對交通法規之討論。這對健全民主法治、促進社會進步係有助益。若限制民眾檢舉,則警察不來或不及時處理的違規(例如修法後之人行道停車),民眾只能逆來順受,等於法律是警察定的,警察不執法,法律就沒用。這種感覺對「法治國家」是有害的。「檢舉魔人」被批評是利用警察作為工具,不過利用警察來落實法律,可維護公益也可增加國庫罰單收入,實利大於弊。

有精神科醫師批評「檢舉魔人是一種變態的正義感」,認為檢舉並未減少交通事故,反而「浪費了好多處理這些檢舉案件的行政與人力成本」。不過,就算檢舉沒有減少交通事故,說不定沒有檢舉的話交通事故會更多。且檢舉減少違規數目,係維護了公益(如減少紅黃線違停)。況且檢舉並沒有「浪費」行政成本,反而替國庫賺罰單收入。該醫師認為「人行道停車」是「微罪」,顯然對行人(包括兒童、嬰兒車、輪椅)與汽機車爭道的危險性無感,其詆毀「檢舉魔人是一種變態的正義感」以偏概全,也就不值一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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