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的董事會發出一封公文要求,東海大學依程序提案修訂組織規程內,規範校長遴選委員會的成員組成限制,刪除「其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的這一條規定,在此封公文中,也蓋上了董事長吳清邁的印章,此舉無疑是向校方施壓,要求校方必須無條件的接受董事會接下來提出的校長人選。
 
最終雖然這個提案在校務會議上被董事會收回,但我們仍然可以看到的是,做為一所創校近70年的老牌大學,董事會仍然忍不住貪婪的野性,開始運用著自己的權力,要將更多的利益緊攥在手中。
 
許多所私立大學都因為私校法的不接地氣導致辦學混亂,這一次的事件就是因為私立學校法第41條僅規定「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如何遴選?誰負責遴選?都沒有在私校法中被規範,在大學法第九條中對於私立校長遴選僅載明「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這兩個法都不管私立學校的校長遴選,留給了私校董事運作的模糊地帶,使得董事會的權力被無限放大,最終一所以教育為目的的大學,成為把學生當作生財工具的機構。
 
面對這樣的董事會我們可以怎麼做? 答案是我們沒有辦法改變,私立學校法第十七條「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對於董事的任期並沒有限制,甚至董事的候選人都是由董事會提出,這使得私立大學董事會成為三不管地帶,各校的董事會才敢如此肆意妄為,再加上私校的董事太多是社會上有權勢地位的人,這更加鞏固了這個共犯結構。

為什麼修法窒礙難行? 因為董事們有錢有勢,得罪了這個利益共同體,不知道會少掉多少的選票及政治獻金。不修法呢?我們只會被貪婪的私校董事蠶食鯨吞而不自知,學生的影響力也遠遠不及私校董事,對選票及政治獻金一點影響都沒有,才會使得台灣政壇願意喊出私校改革的人少之又少。
只有這個國家開始正視我們的教育,從新審視修訂私立學校法,才有辦法被改變,私校法的改革往往都是雷聲大雨點小,才會使得更多學生的權益被埋葬,我們已經不能夠坐以待斃,只有從現在開始改變,才有辦法挽救私校崩壞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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