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重點是藉由「人民的參與」結合「法官的專業」,讓司法審判更公開透明、判決更公平,審判不偏離社會的情感,這是司改重要的一步。

重點不是選擇陪審制與參審制的爭議,只要司法審判能容許公民參與,只要審判形式能夠確保審判公正, 哪一種審判格式都可以接受.  應該討論的主題是什麼樣的案件最適合那種的審判形式才能確保審判公平. 司法改革需要討論的是用什麼樣的機制可以公平的決定那種案件應採用那種審判形式.

魔鬼隱藏在細節中, 看完司法院網站描述參審制度後, 顯然,司法院堅持的參審制提案與目前法官的合議庭沒有很大區別. 司法院堅持的參審制僅以”國民法官”代替合議中庭審判長,受命法官, 陪席法官的部分法官.

最嚴重的魔鬼是隱藏在司法院參審制的參審“國民法官”選拔過程. 因為“國民法官”選拔取決於 “政黨”和 “特殊利益團體”推薦等方式建立的 “參審員名冊”. 從參審員名冊當中隨機抽選產生參與審判的 “國民法官”。該制度並非所有公民有機會參與,而只限於政黨或團體推薦等推薦的選定人員. 政黨推薦就不能避免意識形態, 在堅持意識形態下就可能發生不公平的判決裁定. 這正是當前合議庭中最嚴重的缺陷之一.  團體推薦不能沒有偏見. 保持中立是困難的. 選出的參審員可在 "一定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 結果,他們可以成為一名全職的無冕 “國民法官”. 他們的資格不需要經過審查. 他們可以成為僱傭槍手的對向. 如果發生僱傭槍手時, 如何確保審判公正沒有偏見的裁定?  

基於司法院網站描述參審制度 “國民法官”選拔過程, 司法體系堅持的 ”參審制” 萬萬不可行. 我們現在合議庭面臨的所有批評都在司法體系堅持的 ”參審制” 中再次重複.  它是換湯不換藥的假改革.

陪審制陪審團在美國法院系統中陪審團候選人是從符合條件的公民中隨機抽選的,一旦他們向法院報告,就必須填寫調查表。 這些問題本質上是非常籠統的。 然後,原告和被告的代表與這些候選人進行面談,只有雙方同意的人才能被選中為陪審團。 它不是隨機選擇的。 這個過程可以淘汰任何一方認為有極端偏見的陪審團候選人. 選出陪審員只參與一個案件的審理. 是臨時的工作,能成為僱傭槍手的機會降到最低。

陪審制並非無懈可擊. 在1980年後期和1990年初,美國醫療糾紛訴訟成為重大危機。 律師選擇在費城法院提起訴訟,因為與郊區相比,費城陪審團成員在經濟上處於弱勢。 他們傾向於同情醫療糾紛的受傷者,並給予不合理的賠償. 導致保險的保費大幅增加. 輕率的醫療事故訴訟也增加. 為減少輕率的醫療糾紛訴訟及合理的賠償, 許多州使用 “審前仲裁”. 許多司法管轄區要求進行審前篩查程序.  首先,由獨立的醫療專業人員和律師對醫療事故案的事實進行審查。每個州製定的法律極為不同。有些州僅要求原告的醫療記錄由醫學專家審閱,其他州則建立了更為嚴格的框架,任命了醫學審查小組來分析案件.    審查後專家以書面出報告向法院提供專家意見.  書面報告與原告的最初申訴一起提交法庭。醫療糾紛案件仍然可以用陪審團進行審判,但法官由於他自己不是醫學專家,因此很難做出公正的裁決。做裁決時專家的書面報告可以協助法官量刑 .  專家的書面報告正是專家的參審.  這些例子表明司法審判不是 一個制度適合所有案件. 美國醫療糾紛案件陪審制不完善的地方可以用參審制來補償. 司法制度需要有靈活性. 司法改革不是堅持採用一種或另一種形式的司法審判

司法院堅持的 “參審制” 是目前合議庭的2.0版  沒有很大區別. 僅以”國民法官”代替合議庭中的部分法官. 但是選擇 “國民法官”的程序沒有剷除現行合議庭的根本缺陷. 司法體系堅持的 ”參審制” 萬萬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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