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近日預告《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各界爭議不斷,當中最受矚目者當屬「類菸品」的創設與明文禁止以及「公告指定菸品之健康風險評估」。

菸害防制法自民國86年制定以來,一向對於雖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卻又有使用自由及需求的菸品採取誘導管制及避免外部成本的立法模式,試圖尋求現代文明興奮劑與公共利益間的平衡,但此次修法的內容卻未能秉持一貫原則,反而模糊了政府管制的態度與初衷。

首先,本次預告修正的「類菸品」定義及明文禁止的立法,藉由修正理由中指明「電子菸」將產生人體危害的說明嘗試建構禁止類菸品的正當基礎,然而不論是草案中的菸品或類菸品,皆有相關研究陳明有健康危害,且兩者比較起來,危害程度上也各有千秋。但此次修法卻獨獨禁止了電子菸,允許了其他「菸品」的存在,不僅違背過往政府誘導管制的方向,也使得類似性質,理應同等對待之物品遭受無正當理由之不公平禁止。

更甚至「非以菸草或含有尼古丁以取代菸草之天然植物」所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的定義,在文義上也將可能擴及通(噴)鼻劑、霧化器、可吸食果凍等,所謂的「前瞻性法律規範」將可預期導致更多法律解釋的爭議。

其次,「公告指定菸品需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後方得製造、輸入」的規定,乍看為「加熱菸」開設了合法通路,然而修正理由中明顯揭示了此規定係針對晚近上市的新型產品,在日後主管機關訂下相關程序及標準後,卻不欲以相同標準檢驗傳統菸品已實屬偏袒;進一步說,倘若真能透過「健康風險評估」發揮管制效果,那政府又何需區分菸品及類菸品?所有產品一概進行評估豈不簡政便民?最終,加熱菸的開放與否,草案中不僅態度曖昧、定義不明、可能涉及的風險評估標準亦未明確,只徒增了許多相較傳統菸品的不公平限制。

不論是電子菸或加熱菸,在各方利益團體的角力下,看來都還有一大段備受歧視與曖昧的委屈路途得緩步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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