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陳建甫

 

為配合民國101年政府組織再造工程,原本內政部轄 下之「社會福利」業務將與衛生署合併為衛生福利部;原社會司部分業務如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輔導及合作行政管理等業務將留在內政部,並與政治團體 業務整合,未來「合作及人民團體司」職掌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之輔導等相關業務。

 

相較於原民會組織再造條例的砲聲隆隆,內政部組織法案悄悄地在3/30(三)法制及內政委員會聯合進行審查,3/31(四)經過逐條討論後,決議將從「合作與人民團體」司改成「人民團體與合作」司,內政部組織條例將送政黨協商處理。

 

有沒有搞錯?就這樣通過了內政部組織法二讀!

 

在協商過程裡,執政黨完全是依法行政,也就是依“合作社法”與“人民團體法”,始終不願意承認越來越多志願性服務團體、推動台灣社會改變的社會運動組織,以及逐漸興起的民間公共領域的重要性。

 

在 野黨雖有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將「合作及人民團體司」改為「公民社會司」,但是在委員會人數明顯劣勢,協商中只剩下一位委員,在無法說服其他委員支持下,只 好提出保留發言權。協商到最後,在部分執政黨委員也認為人民團體比合作社來得多、且重要下,竟然將「合作社」與「人民團體」顛倒過來,設置「人民團體與合 作司」。

 

從「合作與人民團體」司到「人民團體與合作」司,讓我們再次觀察到內政部組織再造工程,不僅顯得狹隘與限縮,也不夠宏觀,更不符合全球化的潮流。

 

部分社運團體認為內政部應設置「公民社會司」,它具有以下的理由:

 

一、 相較於「合作與人民團體」,「公民社會」這個概念更具獨立性和自主權。它包含各種合法組成的組織和非正式的群體、社交俱樂部、專業協會、人類基本服務機 構、社區組織、服務提供者和各式可想像到的倡導群體等,例如:志願性社團員基於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願結成的社團,主要是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促進成員利益的 互助互益活動。

 

二、民間的公共領域則是一新興的公民社會型態。它介於私人領域和公共權威之間的一個領域。它泛指各種公眾 聚 會場所和民間輿論交流平台的總稱,公眾在這一領域對公共權威、公共政策和其他共同關心的公共問題作出自己的評判。如果在網絡世代中,這股民間的公共領域存 在網路當中的MSN、臉書、推特或部落格。

 

三、解嚴後風起雲湧的社會運動更是台灣公民社會的具體特徵。它包含個人自主參 與、高度組織化、共同尋求或反對某特定社會變革的體制外政治行為。它是公民為了解決特定的社會問題而集合、主動發起的社會政活動,例如:消費者保護、無殼 蝸牛、環境保護運動、廢除刑法100條、法官法、非戰家園、從野百合到野草莓學運等社會運動。社會運動可能因某一個公共議題而興起,法律或政策也往往會因 為社會運動的行動結果而發生改變。

 

四、公民社會將因全球化而走向全球舞台。公民社會是一個由下而上的(社會運動)的過 程, 第三系統(非國家、非市場)力量的表現,是一種民間全球行動與思想的領域;由個別的與集體的公民行動組成,以志願與非營利性質的組織,在不同的國家與跨國 層面上,進行呼應或反對全球化的全球性共同行動。例如:全球關切氣候異常、因應地球暖化彙整各項公約、或由公民社會組織所推動的行動綱領。

 

在 台灣,「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相關議題早已出現在許多民間組織會議裡,更多次與日本、韓國、歐美等先進國家公民社會組織進行交流。公民社會的範圍,已超越過去有形的非 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組織」概念與範疇。台灣民主都已經走到這個地步了,政府高層或朝野領袖如果還不知到什麼叫「公民社會」,就顯得落伍了。

 

也 有些社運團體更積極主張應該單獨成立公民社會司,甚至剔除營利的合作社,單獨成立「非營利組織」司。不過,也有些歐陸國家則將合作社、互助會、非營利組織 結合在一起,統稱為“社會經濟組織”。不管非營利組織司、或是社會經濟組織,它們都沒有涵蓋新興的公共社會領域與社會運動團體。

 

中國大陸一直避諱使用「公民社會」的字眼,統一以「市民社會」來涵蓋目前的非政府組織,但是,2010年廣東深圳會議裡,卻首次將公民社會議題納入大會討論,嘗試去涵蓋日益興起的維權組織、以及目前多以商業登記方式的民間自發性組織。

 

朝野與各社運團體,雖然對於公民社會司的執掌內容、工作事項與範圍仍多有爭議、未達成共識,但是,它的確是一具前瞻性與符合全球化潮流,也更順應台灣民主政治與開放多元社會的需求。

 

我們認為政府組織改造如果可以一次到位,就可以避免日後繁複的修法程序。何不藉這個喊了二十多年「政府再造」的契機,去建構一個屬於台灣的「公民社會司」!

 

陳建甫(公民監督國會IVOD小組召集人)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