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在公視風波不斷,新屆董監事選任難產的此際,馬英九政府的公視政策終於端上檯面。法律是政策的外顯,仔細檢視此項修正草案,不得不說:格局小、問題多!
 
公視法自86年6月公布施行迄今,僅於90、93與98年分別做了小幅修正,包括停止政府逐年遞減捐贈預算,以及將董監事員額予以擴編等,對於10餘年來翻天覆地的數位化發展與集團經營的規模化變化,均無結構性處理,因此行政部門願意正視現行公視法的偌大缺陷,進行幅度較大的修訂,雖屬遲延,仍受到期待。
 
不過,此次修法幅度固然相對較大,亦針對實務上積累已久的問題做了頗多處理,有其可以肯定之處,惟從修法說明乃至高層官員的談話,都無法讓人感受到足夠的戰略高度。修正草案總說明中點明的修法理由,僅只是「社會變遷,數位化傳播已成趨勢」,「強化公共電視之整體規模,使民眾享有更高品質之公共電視服務」之類的泛泛言詞,甚至著重強調董監事運作爭議的因應,誠可謂技術處理有餘,政策興革不足。
 
面對數位化的發展,歐洲公視先進國家探討的是:如何將公共廣電服務(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轉型為公共媒體服務(public service media)?討論的是:如何讓公共廣電扮演國家數位化的火車頭角色?我們的修法草案除了在公共電視的業務範圍、頻率指配與必載頻道的課題上,作了必要的處理外,看不出對上述議題有何重大的政策思索。同樣的,面對當前陷入泥淖的廣電生態,我們也看不到政府有意壯大公共媒體,建立公共與商業二元並進的政策用心。
 
如果政府的確有恢宏的格局,願意強化公共電視的規模,擴大公共服務的範圍,那麼至少在修法作業或配套政策上,應該明確宣示政府發展公共廣電的整體藍圖。但是在公廣集團的預算上,行政院的修正案不僅沒有提高捐贈款,甚至刪除現行9億的捐贈下限,此舉將使公視面臨經費無法確認的困境,更可能出現必須仰政府鼻息的嚴重後果。又如治理問題,修正案含糊籠統的以「電視頻道」的概念,簡化了集團架構的治理問題。諸如族群電視台的定位,公共電視與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的運作關係等等,皆乏具體規範。此使公廣集團的未來運作將處於高度不穩定狀態,亦使修正案所宣示的強化公共廣電之說,淪為口惠。
 
公視法修正案尚有諸多問題值得關注,行政院版本的出爐雖然讓修法作業跨出了第一步,但取法乎上,僅得其中,取法乎下,結果不卜可知。格局若不宏遠,其對台灣媒體生態的影響,最多亦只是補破網的功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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