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去年修法上路,勞動部今(17)日傍晚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細則共計修正16項條文,其中最關鍵的是特休假給假方式,將有依受雇日起1年內、曆年制及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共3種計算方式。

根據草案內容,勞資雙方可協商以3種方式的其中之一來行使休假權利,除了原本以受雇日周期計算,舉例來說,若是2017年7月1日到職者,以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為給假周期,另外,勞資雙方也可以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周期(曆年制),或是依照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期間來計算。

勞動部舉例,勞工於2017年7月1日到職,在2018年1月1日到職前滿6月可獲3天特休假,在2018年7月1日到職滿1年可再獲7天特休假,若企業採用曆年制算法,則勞工滿6個月有特休3天,滿1年有特休7天則依比例給假,勞工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可以請6.5天特休假,剩下的3.5天則可在2019年請休。

另外,若是勞雇雙方認為休假非完整1日很難計算,可由勞資雙方約定以完整1日的方式計算,不過,給假的日數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

根據施行細則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給予3天特休假;1年以上未滿2年,7天;2年以上未滿3年,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至30天。

對於許多雇主抱怨的出勤紀錄,施行細則規定,雇主可以透過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如指紋)、電腦出勤紀錄獲其他可記載出勤時間之紀錄,不過,遭勞檢或勞工申請時應以書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