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5日審議《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朝野黨團認為,降低公投連署門檻及公投年齡下修至18歲等已有共識修正,不過,《公投法》中涉及到兩岸爭議的領土變更案及憲法修正案,規定在政治協商前必須透過公投決定仍存在爭議,尚未凝聚共識。

由於國民黨近日因政院擬開放日本核災地區食品一事,希望能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阻擋,也一改過去反對修正《公投法》的立場,由藍委費鴻泰提案下修公投連署門檻,不過,提案內容不涉及統獨、領土變更等全國性公投適用事項的變動。

然而,《公投法》中第17條-1都涉及到「兩岸政治談判強制公投」條款,必須透過公民投票後,始得進行協商,且協商完成後的協議必須經過3/4委員出席、3/4委員同意後才可通過,且在10日內交付主管機關辦理投票,經過有效同意票數功過選舉人總額之過半後,才可生效。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認為,在《兩岸監督條例》中對於兩岸啟動協商會議前、中、後不同階段都有相關處理的規定,《公投法》在此時處理兩岸協商爭議,恐怕會使得條文規範相互衝突;陳怡潔說,就目前現狀來看,兩岸目前仍在許多方面合作,勢必未來會有很多協議需要與中國談判,但是,《公投法》中規定「政治性談判協商」就須交付公投的規定太過廣泛,若是條文通過後,「恐怕兩岸之間都達不到任何協議了。」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則認為,過去前總統馬英九在討論兩岸服貿協議時,引發了極大爭議,那時就有共識,「政治協議應該要交付公投處理」,過去在委員會中就有討論過了,並且條文中也訂定了「高門檻」的條件,應該讓《公投法》體例完備角度出發,也是對於國民主權的交待。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則認為,《公投法》17條-1的設立目的是討論行政機關發動公投的問題,但事實上,在《兩岸監督條例》中就已經討論,不應該在《公投法》中單獨抽出來。不過,由於此項條文仍具備爭議,也將保留待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