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前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爭議,台北教育局21日表示,基於原處分不當,教育局予以撤銷原核蕭曉玲解聘案函文,解聘處分也因缺乏法定生效要件,自始無效。不過,因為中山國中目前已無音樂教師的職缺,教育局將另外協調安置蕭曉玲復職,並補發解聘以來、長達9年的本薪。

對於蕭曉玲解聘案,監察院於102年3月糾正北市府有違失之責,北市府廉委會也在日前完成調查報告後,建議撤銷解聘處分,會中並決議,全案調查報告及聽證紀錄移由北市教育局,以簽報市府同意撤銷解聘處分。

教育局表示,為求周延及慎重,重新檢視中山國中處理過程,發現有6項未盡周延之處:

1、中山國中先予以記大過一次之行政處分後,即於2日後決議解聘蕭曉玲,惟一事不應該二罰。

2、中山國中未按所自行訂定之「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組織要點規定辦理蕭曉玲解聘案。

3、中山國中原認定蕭曉玲屬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態樣,後來逕予認定蕭曉玲拒絕輔導容有疑義。

4、查當年自進入輔導期階段至改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理由予以解聘,期間僅42日,其並未進入輔導期,而另以行為不檢予以解聘,處理程序顯未盡周延。

5、中山國中以幾近相同的事實行為,先行判定蕭曉玲屬教學不力之不適任態樣,後又改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理由予以解聘,二者內容相仿,卻成就不同不適任構成要件。

6、中山國中認為教評委員多次接獲蕭曉玲的存證信函,導致校內教師人心惶惶,視開會為畏途等情事,並列為不適任事實之一,但檢視存證信函內容後,是否可逕此判斷,有檢討空間。

教育局指出,該案經各級法院判決無違法之處,故當時處理該案人員尚無違法之處。不過,教育局也說,經參酌監察院糾正調查報告、北市政府廉委會聽證調查報告,且經多次邀集法務局等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基於原處分不當之確信,予以撤銷原核准蕭曉玲解聘案的函文。

教育局表示,撤銷原核准解聘函後,中山國中解聘處分因缺乏法定生效要件而自始無效,但因中山國中目前已無音樂教師的職缺,教育局將另外協調安置蕭曉玲復職,並補發解聘以來、長達9年的本薪。

蕭曉玲2007年因為反對時任市長郝龍斌所推出的一綱一本政策,控告其強推政策違法,事後卻遭中山國中解聘,蕭曉玲雖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但監察院事後報告又糾正市府,教育局終於在21日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