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紅十字會法」賦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的特殊地位與權利,民進黨立委段宜康22日指出,他已連署完成「紅十字會法」的廢止提案,希望能及早讓紅十字會回歸人民團體法和公益勸募條例的保障和約束。

段宜康在臉書表示,4年前,就提案廢止「紅十字會法」;但一直沒有能通過。他還貼出立委質詢影片指出,在上一屆任期中,大概是和紅十字會打了最多次架的立委。

段宜康說,但也因為這樣,和紅十會中的年輕幹部有過接觸。這些年輕人對紅十字會高層結構的不正常、組織的僚氣,和沈重的歷史包袱;造成他們空有滿腔熱情,卻得承擔污名,極為憤怒而無奈。

此外,段宜康還貼出已經完成連署紅十字會法廢止提案。提案案由、說明如下:

鑑於1950年代台灣對外處於特殊國際情勢,對內則由於戒嚴狀態,人民並無集會結社之權利,為整合民間資源協助災害等急難救助,特別於1954年頒訂「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賦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下稱紅十字會)獨特之法律地位。惟解嚴迄今,「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先後頒布施行,國內對於成立及管理人民團體之各項法令建置已趨完備;兼以紅十字會成立迄今,從未被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ICRC)及日內瓦公約承認,是以透過「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賦予紅十字會獨特之地位顯已無必要。爰此,擬提案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俾使其比照其他人民團體,回歸「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令監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戒嚴時期,台灣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利是被剝奪,卻又因整合民間資源,建立急難救助、災害防救的矛盾需求下,特於1954年由政府頒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讓紅十字會成為國內唯一經由立法通過成立的民間組織,並享有獨特的社會地位。

二、自1987年解除戒嚴迄今,「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等相關法令先後頒布施行,對於成立及管理人民團體的各項法令建制已趨完備。「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作為特別法的存在,已喪失過去因應特定時空背景的意義。

三、尤其,近年來紅十字會募款弊端時有所聞,甚至包括日本震災援助款項迄今仍未妥善處理,早已讓社會詬病。卻因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賦予紅十字會特殊法律地位。使其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拘束,更突顯該法已不合時宜,不僅違背現今國人對規範人民團體之要求,甚至對於相關法律體系之建制造成破壞。

四、此外,由於台灣在國際政治及兩岸關係的特殊性,紅十字會從未被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ICRC)承認,亦不受日內瓦公約監督。換言之,紅十字會並不是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公約國,不具備國際組織有身份,其地位完全與一般之人民團體無異。

五、綜上,爰提案廢止『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俾使紅十字會比照其他人民團體,回歸『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令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