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容器未來將全面標示!食藥署16日表示,18日將預告塑膠材質的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因此,將來包含便利商店的微波食品容器、炸雞紙袋的塑膠內膜等,都必須詳細標示。

食藥署指出,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預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草案,同時預告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示之事項」草案,進一步將規範對象擴大為「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這些產品在上市前,業者均應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透過標示亦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盛裝或接觸食品,且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

針對這次的新規範,食藥署食品組科長鄭維智表示,包含不鏽鋼瓶或保溫瓶的蓋子、重複性使用的杯蓋、筷子、湯匙,玻璃微波盒的蓋子、炸雞或食器紙袋內層塑膠淋膜等,都要標示耐熱溫度、材質、產品可重複性使用,或是一次性使用等。

為了讓業者有緩衝期,鄭維智指出,此規範最快會等明年下半年才正式上路,若業者該標示而未標示,將依法開罰3萬到300萬元。

目前已規範的項目包含重複性塑膠類水壺(杯)、奶瓶及餐盒(含保鮮盒)、一次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及包裝、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一次使用之塑膠淋膜或塗層紙製免洗餐具,包括杯、碗、盤、碟及餐盒5類產品,這次新列入的項目則是「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