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19)日下午3時宣判,藍白立委去年聯手修正的《憲法訴訟法》(憲訴法)違憲,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此判決打破憲法法庭近一年停擺狀態,預料將加速處理包括《財政收支劃分法》(財劃法)修正案在內的多項釋憲案,化解當前憲政僵局。
憲法法庭認定憲訴法修正案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原則,且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修正案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須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評議需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過半同意,且參與人數不得低於10人;宣告違憲需至少9人同意。目前大法官僅剩8人,導致法庭自去年10月28日「擬制遺產課稅案」判決後,逾400天無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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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決首先可能影響財劃法爭議。藍白立委三度強推財劃法修正,擬增加中央撥款地方5,638億元,逼迫行政院違法舉債逾公債上限。行政院長卓榮泰拒絕副署,總統賴清德15日召集院際國政茶敘,強調不公布法案以維護憲政。綠營先前聲請釋憲,但因法庭停擺而卡關。學者分析,法庭恢復運作後,可迅速審理財劃法釋憲聲請,判定其是否侵害行政權、破壞財政永續及權力分立。若違憲宣告,將阻擋藍白「搶錢」企圖,避免中央財政崩潰及排擠民生政策。
立法院去年10月20日三讀通過憲訴法修正,總統賴清德於今年1月23日公布施行。由於憲法法庭本次未召開公開言詞辯論,即「突襲」宣判。後續爭議恐將發酵。
三位大法官不同意114憲判1法律意見書
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即無審判權
三位大法官法律意見書直指五人作成之憲判判決無效
5位大法官署名公布「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後,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三位大法官隨即共同提出一份不同意該判決的公開法律意見書,直指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之審判權限,並就該判決的合法性提出嚴正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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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明確主張,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時,自始不具審判權,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之判決,依法不生效力。並指出,憲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決的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客觀上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試圖自圓其說。
今(114)年初修正生效的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有大法官至少10人;然而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依法無從成立憲法法庭。
意見書特別強調,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新規定作為總統明令公布的有效法律,非經立法院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其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有絕對拘束力;即便成為憲法審查標的,其效力亦不因此喪失或「暫停」。
意見書認為,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
三位大法官並強調,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所謂「組織自主權」,亦無得以「程序自主權」為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的權限。
針對有特殊急迫性或時限性案件,三位大法官特別指出,法理上原可考慮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作為例外依法合法組成憲法法庭之可能途徑,惟該見解未獲其他大法官支持,未被採行。
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三位大法官共同提出「不同意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法律意見書」,認未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自始不具審判權,五位大法官合議之判決當然無效,要旨如下:
1、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時,自始不具審判權,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之判決,依法不生效力。憲法法庭是否具有作成判決的權限,關鍵在於法庭本身是否依法合法成立,而不在判決內容如何自圓其說。
2、憲法就司法院及大法官之組織事項,除自為規定外,採憲法委託立法之模式,立法者依此所制定之司法院組織法與憲法訴訟法,構成憲法權力分立制度之一環。依現行有效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須有大法官至少10人;然而目前在任大法官僅8人,依法無從成立憲法法庭。
3、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新規定作為總統明令公布的有效法律,非經立法院依法變更、廢止,或由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依法宣告其失效前,對憲法法庭及大法官均具有絕對拘束力;即便成為憲法審查標的,其效力亦不因此喪失或「暫停」。
4、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形式上一望即知不符法定人數要件,屬顯然無效。
5、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不具所謂「組織自主權」,無權自主決定憲法法庭組成法定人數,亦無得以「程序自主權」為名,自行決定或變更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要件的權限。
6、針對有特殊急迫性或時限性案件,法理上原可考慮類推適用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5項規定,由全體大法官參與評議,經大法官四分之三同意,作為例外依法組成憲法法庭並進行裁判之可能途徑,但該見解未獲其他大法官支持,故未能採行。
對於憲法法庭無法正常運作之現實困境,根源在於大法官缺額之事實層面,根本解決之道,應在於依憲法程序補足大法官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