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台灣定居(含身分證)及依親陸配約39餘萬人,內政部今年10月新修辦法規定,要依親、定居都需新增提出放棄大陸地區護照公證書,等同需經中國公安部同意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否則即便填具結書,3個月後都可能面臨被取消定居或依親資格。該辦法今(19)日送交立院備查時,被在野黨拉下送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內政部函送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查照案,不過,該辦法遭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拉下,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全站首選:張惇涵以一擋三扣倒翁曉玲、羅智強、王鴻薇掀熱議 他盤點金句:藍白立委太弱
內政部今年10月29日公布該居留辦法修正條文,依規定,陸配或未成年子女依親居留(第31條或定居(第32條),對於「喪失原籍證明」規定需提出「公證書」。但修正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
對於「喪失原籍證明」規定需提出「公證書」。但修正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
其中,關於「註銷戶籍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可以註銷戶口。但如果要「申請放棄大陸地區護照」,等同要申請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台灣、中國關係特殊,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現正最夯:金正恩:援俄部隊沒得到補償或報酬 俄高官期待朝鮮人回去排雷
換言之,內政部要依親居留或定居,都得新增「申請放棄大陸地區護照」。而內政部在辦法修訂後問答圖版說明表示,「無法辦理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之公證書,有其他替代作法嗎?」「有,可以根據現行狀況誠實填寫「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並依具結書的內容落實辦理」。
但對於「已經填寫具結書,我還需要返回中國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嗎?」,內政部則強調,「一定要」。具結書已載明經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向移民署繳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之公證書,否則已經許可的定居證將會被撤銷,請務必依限繳附」。
換言之,未能取得放棄中國護照證明者,即便填寫具結書,3個月內沒辦法提出證明,都可能面臨被取消依親或定居資格。
內政部在修法說明表示,為落實總統於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三日「國安高層會議會後記者會」宣示之「五大國安統戰威脅及十七項因應策略」中,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應確實依法放棄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一節,參依大陸委員會一百十四年五月五日陸法字第一一四〇四〇〇三四四號函釋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三款之「原籍」,係指不能保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即同條例第九條之一例示包含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等足以表彰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避免實務上存在大陸地區人民於放棄(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後,仍申領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因而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混亂之意旨,爰配合將第一項第七款「喪失原籍證明」修正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
內政部移民署問答 圖:內政部移民署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