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沒有「難民法」,也無正式庇護制度。監委紀惠容、高涌誠調查緬甸籍人民來台尋尋求庇護時指出,政府雖不遣返,但也沒給予合法地位,讓部分人迫於生存只得從事非法工作以維持生計。政委林明昕接受監院約詢時坦言,如果「適用範圍未予明確界定」,可能擴及在台移工、以觀光或其他事由入境者,逾期居留者,都可能以「返國有受迫害風險」為由申請,使制度適用範圍產生擴張。

監委紀惠容、高涌誠調查報告近日上網,包括政務委員林明昕(114 年 9 月 24 日及 11 月 26 日)接受監委 2 次約詢,進一步曝露政府不願意讓庇護制度化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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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目前申請庇護都以核發「臨時外僑登記證」方式處理,內政部回覆監委表示,這是「受理陳情案件方式處理,非以申請制度辦理」,核發臨外證並非必然結果,僅為可能之處理方式之一。

移民署表示,「臨外證之原始用意並非要給人申請用的,而是在等待遣返狀態,避免被其他司法警察機關重複檢查,所以發給臨外證,作為身分證明使用」、「因為不是申請案,現在是以受理民眾陳情案的方式處理」。

林明昕表示,「若適用範圍僅限於確實符合尋求難民庇護條件之個案,則其申請及核發對象之數量,應屬有限」、「惟如適用範圍未予明確界定,實務上恐不僅限於尋求難民庇護之個案,亦可能擴及在台工作移工、以觀光或其他事由入境者,甚至已逾期居留之外國人,均可能以『返國有受迫害風險』為由提出申請,致制度適用範圍產生擴張,影響其原有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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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監委舉一名曾接受勵馨基金會協助的烏干達籍A女,指出其因未具合法居留資格,致居住、工作及醫療等基本生活需求均受影響,長期難以自立生活。來台後一度流落街頭,並曾面臨勞力剝削及性侵風險,又因其非法身分及性傾向而不敢公開社交,即使有民間公司願提供工作機會,亦因其未具合法簽證而無法聘僱;另其未具健保納保資格,就醫費用均須自費負擔,相關生活與醫療支出亦多仰賴外界協助。

林明昕則表示,醫療保障涉及基本生存權之維持,原則上應予確保;惟工作權雖同屬憲法所保障之經濟基本權,但其性質及政策影響較為複雜,涉及資源排擠及社會標示效果等因素,需審慎評估其開放範圍與程度;整體而言,醫療、教育及工作權之保障順序仍有政策優先性之區分。

不過,監委認為,為強化整體制度之一致性及跨機關運作之穩定性,應宜由行政院層級統籌檢視庇護相關案件之制度架構,明確界定各機關於不同階段之權責分工及協作機制,並建立身分認定與後續行政措施間之連動原則,以健全整體跨機關治理架構。

但林明昕指出,臨外證制度仍有精進空間,但不得濫用或無限擴張,一旦開放專案,平等權可能受到挑戰,需視專案性質審慎評估。

行政院表示,「難民法」涉及國家安全之部分難以達成折衷,制度推動具難度。雖不一定適用所有逾期居留外國人,但存在道德風險。現行透過移民署三階段審查,若符合標準,將納入其他部會專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