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央電影公司電影從業人員蔡國顯,20多年前因著作《拔仔狀元》遭不肖攝影助理呂俊銘勾結菁星電影公司負責人林文智竄改為《芭樂的故事》,並涉嫌偽造蔡國顯出資250萬資金同意證明書一張,非法申請到新聞局250萬影視輔導金,憤而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官司纏訟至今一次諭令調解、四度發回續查,後經駁回。經監察院調查,台北地檢署前後六位檢察官偏袒被告、草率辦案,涉嫌濫權給予不起訴處分。蔡國顯認為監察院既已調查出被告涉嫌非法取得影視輔導金,法務部應請台北地檢署重啟調查、偵辦起訴,以維法制、以懲不法。
據蔡國顯指出,被告呂俊銘東施效顰,妄想跟隨李安和魏德聖腳步成名,但又不循正途,遂自導自演,南下高雄故意設局,製造蔡國顯事先同意、事後勒索版權費的假象,蔡國顯覺得全案疑點重重,主動聲請檢察官調閱新聞局檔案,在不起訴書中赫然發現偽造資金同意證明書的存在,而原偵查根本沒有求證及詳加調查,就遽認是原告所出具。被告歷經多次偵查,均未曾主動積極聲請檢察官調閱,原告又豈有可能自曝其短,主動聲請檢察官調閱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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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國顯說,該偽造身分證影印本有些模糊,印章也非他的,顯然是呂俊銘私刻的,而該影展明文規定,授權書必須簽章,但報名表上卻沒有蔡國顯的簽名,不起訴書上,原偵查竟把2005年報名新北市台灣地方志影展的授權書混為一同,實在離譜。經追查,也意外發現菁星電影公司地址登記在高雄市,是一家婚友社,該棟大樓從來沒有電影公司進駐過。
在案發時和提告前,蔡國顯分別寄給新聞局和菁星電影公司11封存證信函,堅決表示並未授權他人,因為他自己早進行籌備拍攝,國家地理頻道臺灣區總經理蔡秋安亦已善意回函;另琉璃工房的張毅和蔡國顯長期合作,也早就有意拍攝,並曾二次約蔡國顯見面商談,張毅也知蔡國顯反對呂俊銘等人拍攝,但檢察官始終不傳張毅作證。
蔡國顯表示,呂俊銘根本沒有電影作品,韓國電影界也曾調查過他,並斷然中止合作計畫,連預付款項40萬也認賠沒追回,中央電影公司製片廠影視製作組組長、第61屆金馬獎終身成就獎得主,呂俊銘的師父林文錦,早期也曾給呂俊銘拍片機會,但看了毛片之後瞠目結舌,認為水準太低,最後予以撤換。被告呂俊銘與林文智的財力也是大問題,根本沒有合作的條件和空間,蔡國顯曾當面鄭重告誡二人,不要打《拔仔狀元》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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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7月20日報紙刊載《芭樂的故事》將開拍新聞,蔡國顯獲悉立即向新聞局提出異議,呂俊銘等因心虛,又立即改名為《臺灣果王》,但兩次都未依新聞局採購合約規定,需取得著作權人書面授權。存證信函寄出後,未得到新聞局和菁星電影公司正面回應,民國96年11月2日蔡國顯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告訴,時效並未逾期。
監察院104年對於《芭樂的故事》一案函知法務部,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拔仔狀元》著作權爭議案件之6位檢察官,對呂俊銘等人沒有取得書面授權,竟能率取輔導金」、「呂俊銘等人涉嫌偽造250萬資金同意證明書」等2項重要關鍵事證,均未詳加求證及傳喚證人張毅等出庭,便採信被告供詞,顯然有偏袒被告之嫌,違反一般事理經驗之法則,且部分檢察官抄襲前發回續查之不起訴處分內容,草率偵辦,究實情為何?請一併詳細敘明。監察院隨後又函知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分署104年6月4日檢紀權字第1040000229號函復內容,涉避重就輕,未予正面回復。
蔡國顯強調,監察院既已調查出被告等涉嫌非法取得250萬影視輔導金,法務部長鄭銘謙應請臺北地檢署重啟調查、起訴偵辦,伸張公理正義,莫讓僥倖之徒逍遙法外。

時報出版社在台北前美國大使館官邸,為蔡國顯(左)的《拔仔狀元》舉辦全球新書發表會,為該書寫序推薦的亞太影展和金馬獎雙料影后陸小芬(右)親自出席站台宣傳。 圖:蔡國顯/提供

蔡國顯(左)為《拔仔狀元》電影版權官司北上監察院陳情,也常為出庭高雄、台北兩地跑。 圖:蔡國顯/提供

剛入職中央電影公司的蔡國顯,在士林電影製片廠區留影。 圖:蔡國顯/提供

蔡國顯服務於中央電影公司士林電影製片廠時 ,民國七十年代拍攝雙十國慶大典,在總統府前留影。 圖:蔡國顯/提供

蔡國顯和世界著名的美國Panavision電影35釐米攝影機合影。 圖:蔡國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