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保守主義之爭在美國好像誓不兩立一般。或許我們靜下來看美國司法機關的判決,可能可以得到一些解答。

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在「自由」觀念上是有差異的,舉言論自由來說,自由主義認為:即使某些言論令人不快或具有爭議,但只要不直接煽動暴力或仇恨,那麼個人都有權利加以表達。政府應保護這種言論自由,而不管是批評政府或挑戰主流價值。例如自由主義支持網路上公開批評政府的政策,或倡議少數族群權益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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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保守主義則認為:言論自由應在社會秩序與道德的框架內運作。如果言論破壞社會穩定、侮辱宗教或傳統價值,則應該受到限制。例如保守主義反對在學校或公共場合發表過於激進或挑釁性的政治言論。舉例來說,反對教師在課堂上公開支持激進政治運動,例如教師在課堂上鼓吹學生參與「革命性抗議」或「推翻現有制度」的行動,保守主義者可能認為這不適合於教育環境,會影響學生的價值觀之發展。此外,也反對在校園內張貼過於挑釁的政治標語:例如「打倒資本主義」、「政府是壓迫者」等的標語,這可能被視為煽動性言論,保守派會主張校園應保持中立與理性討論空間。

至於在公共場合的例子,保守主義反對在宗教場所或傳統節慶中發表批判宗教或民族的言論,例如在寺廟外高喊「宗教是毒藥」、「傳統文化應被摧毀」,保守主義者會認為這破壞社會和諧與文化尊重。反對在公共集會中使用侮辱性語言攻擊政府或特定族群,例如在市政廣場演講時,使用粗俗語言批評領導人或特定族群,保守派可能主張應以文明方式表達意見。

保守主義並非反對言論自由本身,而是主張言論自由應在道德、秩序與責任的框架內運作。他們擔心過於激進或挑釁的言論會:1、激化社會對立,2、破壞青少年價值觀養成,3、削弱傳統文化與對宗教的尊重,4、引發不必要的衝突與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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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在言論自由的判例中,確實有一些是依據保守主義觀點所做出的裁決,特別是在強調社會秩序、公共安全與政府權威方面。以下是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明顯而且現實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1919年申克告美國(Schenck v. United States)案首次確立了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原則-「明顯而且現實的危險」。在此案中,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大法官提出著名的言論自由之「劇院火警」的比時任美國社會黨總書記的申克,在一戰期間組織散發反對應徵入伍的傳單1.5萬份。在傳單的第一面,抄寫著《規定奴隸或非任意之苦役者之自由》的憲法增修條款第13條第1項,還寫著:該條文所顯示的思想遭到了徵兵法的踐踏,做為兵士被徵集去的人和囚犯沒有什麼兩樣。該傳單以激昂的詞句寫到:徵兵制是最可惡的專制政治,是為了《聚集於華爾街的少數人利益》之非人道的犯罪,並且,還寫著「不要屈服於」伴隨於徵兵中所帶來的「脅迫」,不過,該傳單中所寫的反對徵兵制的手段,只是局限於《…和平行動》,在傳單的第二面寫著:拒絕《承認公民有主張反對徵兵制的權利》是與《公民的嚴肅的義務》相違背的,是狡猾的政治家和謀取利益的資本主義報刊所製造出來的輿論,是他們提出要維持徵兵制的。該傳單否定了政府有權將公民派往國外去槍殺其他國家的居民。由於光是用語言無法表達對冷血而毫無慈悲的行為的非難,傳單最後寫道:「為了維持、支持、擁護我國人民的權利,必須盡到自己的一份力量。」

政府認為,申克寄出傳單是《有意抗拒命令》以及《妨害徵集新兵的事務》,並認為散發傳單等的一系列行為是屬於共謀違反間諜法的外在行為。

最高法院的判決做了如下的說明:「在很多場所、在平時說話時,可以承認申克所說的傳單中所寫的所有的一切都是憲法上的權利範圍內之內容,但是,一切行為的性質,都依存於當時的情況。即便要最嚴格的保護言論自由,對於《在劇場裡無中生有的大聲嚷嚷著火了而引起混亂的人》是不會保護的吧。(同樣地,)使用和暴力有相同效果的語言,即使被禁止也不可能以言論自由而獲得保護的吧。

這個判決其實與保守主義觀點有關,強調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高於會帶來立即危險的個人言論。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其實有很多是具有將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加以調和的觀點的,與其做概念之爭,不如就各種具體情況來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