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15日重新裁定柯文哲、應曉薇交保。並反對北檢提出兩人應該禁接觸起訴書上的 2、300名證人。北院裁定書上網直指,因證據清單所列證人甚多,且多與被告二人之工作及生活相關,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過度限制被告的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之疑慮。北院此一裁定,等於呼應民眾黨所稱「北檢將民眾黨多數黨工都列為證人」說法。

根據已上網公告的台北地院「114 年度聲更一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北院表示,本院前次交保裁定,另有命被告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經發回意旨認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實屬繁多,且原裁定命禁止之行為從接觸、探詢案情到騷擾、恐嚇,程度不一,被告之言行舉止及與他人之互動若可能涉及法院命禁止之事項,例如檢察官抗告所指柯文哲於具保停止羈押後,有與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載之證人陳智菡、陳宥丞接觸之情,此是否為柯文哲故意違反,意欲藉由與相關人之接觸而為串證,或非故意以至於違背法院命遵守之事項,已生疑慮。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實有再予詳加界定以便被告明確知悉為宜之必要。

延燒焦點:狠打臉北檢2、300證人說!北院限縮接觸範圍:只限尚未傳喚證人

北院表示,是以,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內。惟此一行動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意旨參照)。

北院表示,被告得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自依法得對被告得否為特定行為、是否得接觸證人及其範圍為何為一定之限制,然揆諸前揭解釋之意旨,亦需符合比例原則之衡量,不得為過度之限制。

北院表示。檢察官雖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被告均不得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惟因證據清單所列證人甚多,且多與被告二人之工作及生活相關,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怕過度限制被告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之疑慮。

北院表示,故命被告二人於不得與依據本院擬定之審理計畫,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以資明確。

由於柯文哲本人已卸下台北市長一職,市府職員的工作及生活不太可能於柯文哲多所相關。北院此一說法,等同呼應民眾黨批評北檢將民眾黨多數黨工列為證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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