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去年九月宣布實施第七波選擇性信用管制,衝擊了房市買氣降溫,為幫自住客換屋解套,今(8)日宣布,換屋族賣舊屋認定期限放寬,由目前的一年內需處分完畢,調整延長至 18個月,自去年 9 月 20 日(含)以後錄案之貸款案件均可適用。
央行自去年 9 月 20 日第七度調整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為達成信用管制目的,並兼顧民眾購屋自住需求之資金規劃,已提供實質換屋自住者新申辦第 1戶、第 2戶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之一年換屋期限協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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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表示,上述措施實施近一年,多數民眾已能順利換屋,惟本年以來,隨房市交易降溫,近期民眾反映出售原有房屋時間拉長,或買賣雙方已簽約,買方因貸款須等待銀行排撥,延長交屋期限,致無法於一年內出售原有房屋等情事。
央行指出,自然人名下無房貸但有房,主張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者,擬申辦第1戶購屋貸款,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得不受本規定不得有寬限期之限制。依協處措施,須遵守:
(1) 借款人應於第1戶購屋貸款撥款後 18個月內,將名下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 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可能的後果包括:取消寬限期、立即收回 18個月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依貸款合約核實認定),及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而若是名下已有 1戶「房貸」,但主張因有實質換屋自住需求的人,擬申辦第 2戶購屋貸款,此次協處措施修正為:
(1) 借款人應於第 2戶購屋貸款撥款後 18個月內,將第 1戶房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1戶房貸之抵押權,並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2) 若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可能的後果包括:取消寬限期、立即收回 18個月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依貸款合約核實認定)及貸款成數差額;及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央行表示,籲請銀行在借款人符合授信「5P原則」,即係指銀行授信須考量借款戶信用(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及授信展望(perspective)等五個面向,與實質換屋自住之前提下,協助支應換屋者之資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