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酒駕駕駛和車主為同一人」,才可吊銷酒駕車輛牌照。交通部表示,近期將修法補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統一酒駕扣牌規定,未來無論酒駕駕駛人和車主是否為同一人,都要吊扣車輛牌照

近期最高法院最新判決內容指出,吳姓男子名下小客車被親生兒子開出門後,因酒駕被警方查獲,遭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車牌24個月。然而由於吳姓車主本人未酒駕,法院認定汽車所有人非駕駛人,僅能在「明知駕駛人酒駕卻不禁止」情況下吊扣牌照,故吳姓車主案件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的統一法律見解,判決吳姓車主不用被扣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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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期法院判決結果,交通部說明,根據現行法規,只要駕駛人酒駕、毒駕或拒絕接受酒測,無論駕駛人是否為車主,該車輛牌照一律吊扣2年,就算車主不知情也要接受「連坐罰」。豈料,因立委立法時首先考慮應加重酒駕處罰,卻未考慮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明知酒駕還借車」規定和第9條扣牌規定的連帶關係,導致該法令衍伸不同見解,未來將修法補充,明定酒駕車輛無論車主是否為駕駛人,一律吊扣牌照24個月。

至於新法何時上路,交通部說,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這個會期會討論交通處罰條例專案報告,其中包含對於該法案第35條的修正內容,一旦修法法案在立法院通過,就會展開後續裁罰基準表等子法修正,預計需要3到6個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