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美國日前宣布部分對台灣產品課徵暫時性 20% 關稅,可能衝擊出口產業,勞動部長洪申翰週一(4日)宣布,將提出三項「僱用安定措施」之加強版措施,來協助受影響的勞工。包含提高薪資差額補貼比例至 70%、擴大適用行業範圍,並開放可同時請領「充電再出發」計畫的參訓津貼。
勞動部今年 3 月 24 日公告「僱用安定措施」,為避免雇主因經濟不景氣招致虧損,或是員工因公司裁員而失業、被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等情況,由政府提供勞工於減班休息期間薪資補貼之方式,以達到減少失業、穩定勞雇關係之目的。具體而言,補貼的辦法為何?究竟有哪些人適用?
現正最夯:要告就來告!國民黨強硬回應羅景壬提告 堅持監督就業安定基金濫用
補貼辦法為何?
根據勞動部公告之「僱用安定措施」相關辦法,在尚未宣布強化版前的方案為:
1. 按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日前 1~3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的差額發放 50%,但受僱未滿 3個月者,依其於現職單位實際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來算。此次,補貼將提高至 70%,以提供勞工更強的經濟支撐。
2. 補貼金額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勞保投保薪資級距所定之最高月投保薪資,與主管機關公告每個月基本工資差額之 50%發給;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最低以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部分工時勞工,不在此限)
3. 薪資補貼金額採無條件進位法算到百位數。
補貼期間多久?
一個月以 30日計算,發給一個月。最末月減班休息天數不足 30日時,若為 10日~19日者,發給半個月;若為 20日~29日者,發給一個月。
領取薪資補貼的期間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主,另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之期間未中斷者,被保險人領取薪資補貼,其合併領取期間以 24個月為限;該公告辦理期間中斷者,其領取補貼期間得重新計算。
同一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位以上雇主,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補貼;依今(114)年 3 月 24 日公告辦理者,補貼期間最長 6個月。
而先前規定,不得同時領取「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然而,就在洪申翰宣布放寬後,被實施減班休息的勞工可望領取這項補貼。
誰有申辦資格?
勞動部指出,欲申辦僱用安定措施者,須符合下列情況:
一、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 於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實施減班休息
- 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起迄期間達 30日以上,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
- 屬全時勞工或勞雇雙方已約定固定工作日(時)數或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 實施減班休息前,以現職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達 3個月以上,或辦理僱用安定措施前,已受僱現職雇主,且領取薪資補貼前已受僱 1個月以上者
- 未具請領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代表人、負責人(含委任經理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身分者
二、逾 65 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上述各款規定者。
此外,目前適用之產業勞工有橡膠製品製造、機械設備製造、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等行業之勞工。未來也將擴大至受關稅與匯率變動影響的產業。這項調整將涵蓋更多出口導向產業,讓更多受衝擊的勞工能受惠。
如何申請補貼?
被實施減班休息的勞工,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向工作所在地轄區之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申請,或透過「台灣就業通」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另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期間內,勞雇雙方已於公告日前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達30 日者,應於公告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

僱用安定措施辦法 圖:勞動部官網_僱用安定措施分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