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成為國人最痛惡犯罪之一。即便立法院已經增修加重詐欺罪,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審計部引用司法院報告,108 年迄 113 年八月底,在80萬件適用刑法第 339—4 條有罪判決者,判決 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卻僅「千分之2」而已。
審計部日前提出113年度中央政府決算審查報告。對於國人痛惡的詐欺犯罪,報告指出,政府為打擊組織及科技詐騙,增(修)訂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罪,得科處1至7年有期徒刑。立法院並於 113 年七月三讀通過「打詐新四法」,期透過完備相關法制,跨部會合作打擊詐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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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近年來詐欺犯罪案件量及財損金額屢創新高,各地方法院新收詐欺及洗錢案件逐年增加,據司法院統計,108 年度詐欺及洗錢案件共計 16,688件,占當年度新收刑事案件之 8.02%,112 年度詐欺及洗錢案件增至 45,075件,為 108 年度之 2.7倍,並占當年度新收刑事案件之 20.54%,113年度截至八月底止,詐欺及洗錢案件占比更提升至 22.96%,詐欺犯罪數量不斷增加,除對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造成危害,遽增之刑事案件亦占據大量司法審判資源。
政府鑑於詐欺案件趨於組織化,於 103 年增訂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罪,將本罪法定刑定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百萬元以下罰金,且處罰未遂犯。
後考量詐欺犯罪愈趨猖獗,除案件量逐年攀升外,犯罪手法亦由單純財產犯罪發展為暴力犯罪,甚至涉及誘拐或虐待重罪,為因應新型態詐欺犯罪,於 112 年修正刑法部分條文,新增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加重處罰條款,並提高加重詐欺罪之刑期等,期透過加重處罰罪刑,有效抑制詐騙集團橫行。
按現行詐欺案件多透過網路或電信行騙,適用刑法第 339—4 條之「加重詐欺罪」,應加重其刑責,但據司法院統計,108 至113 年度(截至八月底)各級法院依該條文科處之刑期多未及 3 年,處 3 年以上刑期者均低於 1%,外界迭有質疑法院判決刑度過低,無法有效嚇阻詐欺犯罪,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度,另檢察機關起訴時,針對惡性重大案件亦多建請法院應考量加重量刑事由,於充分評價後給予適當量刑,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等,凸顯各界對於詐欺犯罪量刑妥適性之重視。
新頭殼根據監察院報告計算,從 108 年到 113 年適用刑法第 339—4 條之「加重詐欺罪」判處有罪者共 804,444人次。其實判處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僅 1,637件,佔總件數的千分之2。
審查報告指出,「妥適量刑」向為各國司法改革之重點,司法院於 99 年「白玫瑰運動」後,為回應各界對公平、透明、妥適量刑之要求,自 100 年起著手建置符合民情與法制之「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為我國司法量刑改革之序幕。
為使法官量刑反映社會各方價值與期待,以彌補法官有限社會生活經驗,經匯集審、檢、辯、學及相關民間團體,對於實務判決量刑因子及其影響力等意見,提供加重詐欺罪之量刑趨勢建議(於量刑趨勢建議系統項下)、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案件量刑參考事項等,俾供法官參考應用,期協助法官妥適量刑。
但各項量刑工具推行多年,加以政府陸續修法加重詐騙刑度下,均無法有效遏阻詐欺犯罪,外界迭認為司法量刑過低,未能發揮刑罰功能,造成詐騙集團有恃無恐等。
司法院為進一步回應社會各界期待,並提升量刑之妥適性及可預測性,於 108 年召開「量刑委員會籌備諮詢會議」及籌組「刑事案件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經召開 20 次會議並廣徵各界意見後,於 110 年 12 月 14 日第 198 次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依據該草案將設立刑事案件量刑準則委員會,由量準會訂定「刑事案件量刑準則」,期提升量刑之妥適、透明、公平及合理可預測性,避免不合理之量刑歧異。
妥量法草案雖於 110 年 12 月 22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期不續審,該草案仍由司法院持續研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