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藍白多數通過普發現金1萬元,行政院直指違背憲法第70條規定。不過,根據新頭殼取得3年前同是民進黨的行政院駁回北市府重陽敬老津貼回函,當時的蘇貞昌內閣直指,憲法70條的「預算案」規範,是針對「預算案」而言,增加支出之法律案,不違反憲法規定。
立法院三讀通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包含普發現金1萬元,於7月22日送至行政院,行政院可在十日內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目前政院還沒表態是否會提出覆議。
不過,政院對於立院以立法通過普發現金,主要有三項質疑。第一、違背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第二、也舉出財政紀律法第5條第1項,「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第三、並認為該法律案立法之前應先徵詢行政院同意,並引用預算法第91條,「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這種「朝小野大」,在野黨挾著議會多數制訂法律案,要求行政部門發放現金,但行政部門拒絕的情形,先前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民進黨、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於2021年聯手通過「台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
台北市長柯文哲2016年停發每年1500元的重陽敬老金,除了引發藍綠議員痛批,政治上也重挫柯文哲老年選票。藍綠議員並在柯文哲第二任市長任期內,直接挾議會多數,通過「台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要求台北市政府必須發放設籍台北市65歲以上老人重陽敬老金,但各級距發放金額,由市政府訂定辦法規定之。
柯文哲則提出覆議案,但遭台北市議會否決,之後,柯市府又送請行政院函釋,認為議會這樣通過的自治條例有牴觸憲法、地方制度法與財政紀律法。柯市府的說法其實與行政院現在批評在野黨通過普發現金說法並無差異。
但當時民進黨的行政院則於2022年6月22日「院臺綜字第1110017236號」回復台北市政府,「本自治條例之議決案尚難逕予認定有牴觸」。
根據新頭殼取得的該函釋,政院認為,北市議會通過的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是屬給付行政措施,雖給付行政措施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惟倘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第614號解釋參照),尚難稱完全屬行政保留事項。
政院認為,「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4款也明定,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以自治條例定之。本自治條例致送對象是否限於經濟弱勢長者(排富條款),涉及行政資源配置及平等原則等重大事項,台北市議會以自治條例為給付行政之立法,依現代法治國家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原則,難謂違反憲法所定機關功能分工之制度設計。
另外,對於憲法第70條不得增加支出之預算案,行政院認為,依憲法第70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264號、第391號解釋意旨,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外,也不得於預算案外另為增加預算之決議及在預算總額內為項目之調整。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議會對於直轄市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不過,政院明確表示,這些規範都是針對「預算案」之審議而言,是立法者自行提出法律案或自治條例案致增加預算支出,並無違反這些規定。
換言之,行政院當時的解釋將「預算案」嚴格限制在政院所提的「預算案」,跟法律案有所區別。並認為,增加支出之法律案,不違反憲法第70條的規定。
至於財政紀律法第5條爭議,當時北市議會授權給台北市政府決定發放金額,則跟這次立法院普發現金明確規定1萬元有所不同。
行政院回函認為,依「財政紀律法」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所提自治法規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但本自治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第1項各級距發放金額,由市政府訂定辦法規定之」,且根據台北市議會111年1月26日議法研字第11116000040號函也肯認該規定授權台北市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訂定重陽敬老禮金之發放金額。因此,台北市政府自得基於「零基預算」及「財政收支平衡」之精神,按照施政優先順序分配資源,視財政狀況訂定重陽敬老禮金之發放金額。台北市府既對發放金額有裁量權限,尚難遽予認定本自治條例將大幅增加預算支出,從而牴觸上開規定。

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110017236號認為,增加支出之法律案非憲法第70條之預算案 圖:翻拍自台北市議會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