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紀惠容調查顯示,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迄今逾3年,仍發生「警察機關拒絕受理報案」、「員警對跟騷專業知能良莠不齊」、「欠缺對被害人之安全保密空間」和「命相對人治療性處遇保護令執行成效不佳」等,再加上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平均需11.9日、司法機關核發跟騷保護令平均需34.98日,影響及時遏阻效果,監察院最近通過紀惠容的調查報告,促請內政部、警政署、司法院及衛福部等相關機關,落實檢討改進。
紀惠容表示,跟騷法所規範的跟騷行為係基於危險犯概念,視為犯罪行為,國家公權力即提早介入調查及處罰,因而警察機關須受理民眾報案,不得拒絕、推諉並應啟動刑案調查,必要時,依據跟騷法或是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聲請拘提、羈押等強制處分。惟實務上仍發生多起警察機關自行判讀跟騷行為與「性或性別無關」,不適用跟騷法而拒絕受理報案;再者,警政署任由地方警察機關自行辦理跟蹤騷擾教育訓練,未把關訓練成效、員警專業知能良莠不齊,致部分被害人於報案時遭歧視,形同二度傷害,警政署允應督導所屬積極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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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惠容指出,跟騷法為防制性別暴力犯罪諸多法律之一,自111年6月施行迄114年6月底止,各警察機關計受理9056件跟蹤騷擾案件,其中,被害人以女性為大宗(占88.0%),調查發現,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欠缺對被害人的安全保密空間,以致無法確保當事人的隱私;又,警察機關受理跟騷案件,經調查確認有犯罪嫌疑者,無論被害人提告與否,均應即予行為人書面告誡並採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但各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平均需11.9日,影響及時遏阻效果,警政署雖稱空窗期間「視案情採取必要之強制手段」、「家防官會與被害人聯繫,視個案需求加強犯罪發生地之巡邏、通知雇主加強工作場所之安全措施或是校園協助輔導」等措施,以加強保護被害人,但因無執行依據,致仍有約一成行為人做出踰矩不當的行為。綜合以上,紀惠容認為,警察機關對跟蹤騷擾被害人的保護明顯不足,警政署允應督導所屬檢討改善。
紀惠容調查發現,跟騷行為具有發生率、恐懼性、危險性及傷害性4高特徵,反覆持續實施亦為其特性,被害人一旦遭跟騷常陷入害怕恐慌,現行卻無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期限的規範。司法機關處理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平均需時34.98日,相較於家庭暴力緊急保護令之核發僅2.08小時,對跟騷被害人之保護,明顯不足,司法院允宜研議精進。
據跟騷法第2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需負責跟騷被害人身心治療、諮商及提供經法院命完成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等相關事宜。但據內政部統計,截至113年12月底止,跟騷法聲請保護令中勾選處遇款項者計有127件,最終法院核發治療性處遇保護令僅4件。而衛福部的資料指出,三年來應執行治療性處遇計畫的4件保護令中,已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1件,另2件則因相對人入獄未執行,1件為認知教育輔導,無相關機關執行。紀惠容說,由以上資料統計可知,相對人有處遇需求者眾多,卻因「法令未明確規定何謂其他治療」、「鑑定及治療經費來源不明」,以及「相對人未達精神治療須認知教育輔導之執行機關為何」等因素,致使法院難以核發,且3年來僅完成1件,此情況不但與跟騷法立法意旨有所落差,行為人恐因而持續反覆騷擾,影響被害人權益甚鉅。
紀惠容認為,並非相對人都有接受治療性處遇計畫需求,可經由分級分類予以不同處遇方式,更有效防制跟騷行為,內政部允應協調警政署、衛福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儘速研謀解決。
衛福部指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機關提供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人力計186人,其中,多為同時兼辦性騷擾防治業務,且針對警政機關轉介跟蹤騷擾被害人,係自行或委託民間單位提供相關保護扶助服務,相關經費來源包含:公務預算、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及中央補助款等。可徵社政機關負責法定的跟蹤騷擾被害人的保護扶助業務,散見於不同單位,且多為兼辦人員並由不同經費來源支應,事權多頭馬車致被害人求助無門。衛福部允應重新審視並整合服務資源,以落實對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
而跟騷法立法時,附帶決議之一為3年後應啟動檢討與改善,然至今尚未見內政部積極檢討;跟騷法行為人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類似其他設備等方式實施跟蹤騷擾的犯罪型態,已納入跟騷法適用範圍,然該法卻未將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納入共同防制機制,實施迄今,累計達3,815件次跟騷行為係透過網路,顯有疏漏;另針對該法後續是否研修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構成要件、建構本土化跟蹤騷擾風險評估工具等,均應請內政部積極檢討推動,以落實被害人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