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1歲男童剴剴遭保母凌虐致死,其保母姐妹經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一審判決,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18年有期徒刑,但仍無法平息民怨,認為判決過輕應處以死刑。對此,立法院今(18)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增訂《刑法》272之1條和《刑法》286條修正案,虐殺嬰幼兒刑期加重到死刑。

今日三讀通過新增《刑法》272之1條,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1/2;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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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三讀修正《刑法》286條,新增「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未滿7歲、未滿18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新增《刑法》272之1條的修法說明中,指出依據民法第13條第1項,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有鑑於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惡性極為重大,因此,新增第一項,加重其刑1/2。另第2項明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有效嚇阻兒虐事件之發生。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表示,民眾黨團提出刑法修正不僅是例行立法工作,而是到底要不要正視人性,剴剴案的狀況,讓嬰幼兒痛苦死去是人能做的事嗎?若繼續依照傷害致死判刑,無法回應民意需求,如此泯滅人性作為,必須用無期徒刑、死刑判決。

綠委吳秉叡提到,凌虐兒童不可取要加重處罰,已經有很清楚加重的狀況。但刑法在總則相關概念,其中一個叫做「罪責」,犯了什麼錯,必須受什麼處罰,要有一致平衡關係,286條是凌虐至重傷、死亡結果,不是犯罪人本來要的,但認定成立在法院,而不是立院,根據證據採證結果,現在造成凌虐小孩,後面加了結果,刑罰放這麼重時,罪則分別會變得很小,與刑法制度會不同。

國民黨立委馬文君指出,每個孩子都該受到大人關心與守護,現在社會越來越負責多元,面對壓力時長將氣出在孩童身上,凌虐手段也越殘暴,很多非人性對待,光是想像畫面都令人毛骨悚然,尤其對於小孩會做出非人手段,除了人神共犯,極刑是必要的。剴剴在受到的每一種暴力,每一項大人都無法忍受,在痛苦、極度恐懼中慢慢死去,如此傷害是所以人都有陰影,極刑在必要時是公義的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