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因涉嫌在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案中,收受新台幣500萬元賄款,遭桃園地檢提起公訴。桃園地院昨(15)日召開準備程序庭,勘驗桃園市府與內政部營建署(現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的關鍵會議。經勘驗後確認「提報國家重大建設者」為時任內政部營建署長許文龍,這讓鄭文燦感嘆檢方不了解情況,才會出現「竹篙湊菜刀」移花接木情形,並將將其視為對價關係。
昨日準備庭,審判長先勘驗2017年3月31日桃園市政府與改制前的內政部營建署(現已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的會議記錄,並釐清會議「主導提報國家重大建設」是由許文龍主動提出的建議,而非鄭主導的關鍵後,再勘驗71分鐘另起會議音檔,會中對於廖俊松父子欲行自辦市地重劃,仍然堅持必須取得百分之百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
對於兩起勘驗內容,主任檢察官呂象吾表示,本案重點非都市計劃如何變更,而是鄭文燦是否因為其市長身份收受500萬元,並做出相對的職務決定。至於後續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流程及經過,不影響起訴罪名「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除此之外,呂象吾還指出,鄭文燦先前開庭稱「從未裁示讓9.12公頃土地免除區段徵收改採市地重劃」,然而根據會議音檔所示,鄭文燦於會中表示:「我們報重大建設,順便建議市地重劃方式來開發」,同時市府記錄也記載:「請本府地政局協助評估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困難點,併同建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這讓檢方質疑,若廖俊松依法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即可自行市地重劃,那何需要市府協助?唯一合理解釋,就是廖俊松無法完全取得所有同意,才需市府出面,在此前提下,市長剛好又收500萬現金,很難相信這兩件事無關。
公訴檢察官邱健盛也稱,鄭文燦身為時任市長且參與歷次會議,當然知悉廖俊松等人請求為何,也知道到底是為了哪塊地,更表示檢方已經無數次說明鄭在本案的職務行為是甚麼了,勘驗了這麼多次會議紀錄,審檢辯三方早都知道對價關係是指500萬元跟9.12公頃土地的後續變更。
鄭文燦也在庭上說明意見。他強調,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的主管機關為營建署,非桃園市政府,並表示提報國家重大建設是營建署的建議。他也說,提及國家重大建設目的非為「解套100%地主同意的條件」,而是符合《都市計劃法》之規定,讓41公頃取得個案變更資格。他認為,檢方就是對事實經過和都市計畫法令不了解,才會出現「竹篙湊菜刀」移花接木情形,並將將其視為對價關係。
鄭文燦律師團指出,本日勘驗可明確發現,報請國家重大建設計劃,為時任營建署署長許文龍於會議第一次提出建議。鄭文燦基於尊重營建署行政指導,才會請市府同仁規劃報請國家重大建設,而非起訴書所稱早於105年12月廖俊松等人積極向鄭文燦陳請請託,由桃園市政府函報行政院爭取為「國家重大建設」之情況,並痛斥起訴書顯然是刻意倒置時序。
鄭文燦律師團強調,報請國家重大建設計劃之法律效果,只能讓讓51公頃取得「個案變更」的資格,與所謂9.12公頃能否自辦市地重劃毫無關聯,更無起訴書所言透過爭取「國家重大建設」,為9.12公頃需土地所有權人百分百同意始得辦自辦市地重劃一事進行解討,所以從本次會議紀錄就可以清楚顯示鄭文燦與廖姓父子完全沒有對價關係之合意。
鄭文燦律師團表示,本日勘驗會議結果可發現,會中鄭文燦的完整發言,公六用地是否變更,端看美光公司是否有急迫需求。然而,即使沒有美光公司之需求,因華亞科技園區有100多家廠商,仍有擴廠用地的需求,因此工五擴大案仍要繼續推動。起訴書所稱「以美光公司設廠為由,據以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理由,已非常薄弱」,完全是檢察官的片面臆測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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