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涉不實連署,遭檢調搜索帶回,國民黨昨(17)日召集黨公職於晚間赴台北地檢署前聲援。台北市長蔣萬安也到場聲援,並喊推動倒閣,引起一陣譁然。雖然我國自1997年修憲後就引入不信任投票機制,而立院也曾三度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進行投票,只不過最後都在執政黨多數席次下,闖關失敗。縱然在野黨在立院擁有多數席次,也會因改選等政治成本,不敢貿然發動倒閣案。

一、憲法中關於倒閣之規定

我國在1997年第4次修憲將不信任案機制納入憲法增修條文之中,而相關法條如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規定: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換言之,只要有三分之一的立委提案連署,就可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同時若不信任案在時限內經三分之二立委表決贊成,那行政院長應在10日內提出辭職。雖然不信任案成立後行政院長應在10日內辭職,但行政院長也可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而總統經向立法院院長諮詢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二、我國歷史上在野黨三次倒閣

我國自1997年修憲後,立法院曾三度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第一次是1998年,當時民進黨因不滿治安不佳,總統府又頻干預內閣政策,因此對時任行政院長蕭萬長提出不信任案;第二次則是在2012年,因當時國內景氣不佳,加上當時爆出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瀆案,因此民進黨對時任行政院長陳沖提出不信任案;第三次則是在2013年,因民進黨不滿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成了馬王政爭的共犯,對他發動倒閣案。

雖然民進黨曾三度聯合在野黨,對國民黨閣揆提出不信任案。不過當時國民黨仍是立院多數,因此三次倒閣都沒有成功。

二、為何倒閣總是不成功?

我國自1997年修憲後就引入不信任案機制後,尚未有不信任案獲立院通過。若因在野黨席次不如在執政黨,使得提出的不信任案無法在立院通過尚能理解。但弔詭的是,縱然在野黨席次多於執政黨(如前總統陳水扁執政時期,國民黨和親民黨在立院席次就多於執政的民進黨),在野黨也不願意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此,可從以下兩點解釋之。

(一)倒閣所需承擔政治成本過高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不信任案成立並不見得會解散立院重選。但倘若行政院長在不信任案成立後,向總統呈請解散立法院,且總統向立法院院長諮詢後,決定解散立法院。那麼立法院要在解散後60日內完成改選。而對於立委來說,一旦倒閣成功且總統解散立院,那麼立委們為了保住其原有席位,必須投入至少上千萬資金參與改選,除此之外,改選也有可能會讓立委喪失原有席位。因此對立委來說,倒閣所需承擔的政治成本太高了,使得縱然在野黨在立院取得多數,也不敢貿然對行政院長發動不信任案。

(二)倒閣成功對總統影響有限

雖然不信任案獲立院通過,勢必會影響執政團隊士氣以及損及總統顏面,但不信任案成立其實對總統影響非常有限。因為不信任案成立,絲毫不影響憲法所賦予總統的職權,而總統也可任命其他人去接任行政院長,因此對總統和執政黨來說,不信任案成立比較多是傷及「顏面」問題。反倒是對發動不信任案立委來說,不信任案不但無法實質上制衡掌握實權的總統,反而還須承擔龐大政治成本,去應付可能的改選。

儘管時常會聽到有立委喊說要對行政院長發動倒閣,但由於倒閣對立委來說,不但無法制衡總統,還需承擔龐大政治成本去應付可能的改選。因此根據我國過去倒閣的經驗,只有在倒閣難以成功的狀況下,在野黨才會對閣揆發動不信任案。畢竟以政治成本角度去衡量,倒閣後立委所需承擔政治成本遠大於總統,除非總統或行政院長發生極為重大的政治瑕疵或法律爭議(諸如前韓國總統尹錫悅發動戒嚴等破壞憲政的舉措),那麼就政治成本以及我國憲政運作狀況而論,在野黨不會在其擁有多數席次的狀況下,發動一場可能會成功的不信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