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2週就是農曆春節,今年包含彈性休假共有9天連續假期,對於公司行號如何計算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勞動部今天(10日)說明,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表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情形,本次春節期間將2月8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形成9天連假。至於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勞動部以月薪為新台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試算如下:
一、休息日:1月25日、1月27日及2月1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 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國定假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及1月31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2=2,400元
三、例假:1月26日及2月2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部進一步解釋,企業行號如非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該等假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之性質;至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強調,114年春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