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因藍白所推「國會改革五法」修法,讓朝野之間劍拔駑張,而正反兩方的支持者都表示要罷免不適任立委,包括國民黨葉元之、徐巧芯,民進黨的吳思瑤、吳沛憶等人都被雙方支持者點名要被罷免。對此,前中廣董事長趙少康今(7)日表示,除非公職人員極端不適任,不然不應該發動罷免,尤其是報復性罷免更不值取。

趙少康表示,我國公職人員現在都是四年一選,沒有萬年公職,定期改選就是定期淘汰,為了政治安定性,除非公職人員極端不適任,否則不應該動輒發動罷免,尤其是輸不起的報復性罷免,更不值取。

他指出,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公職人員包含甚廣,從中央立法委員到地方議會議員、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區長、村里長。對於單一只選一人選區,當選票數高,但需罷免票數少,對於複數多選選區,當選票數少,但需罷免票數多,都是奇怪的現象。

趙少康以立委或縣市長單一選區為例,競爭激烈選區投票率大概在 70% 上下,主要由兩位候選人捉對所殺,當選票數應該在 36% 以上,落選者也應該會有超過四分之一,即 25% 的選票。但當選者被落選者陣營仇恨動員罷免時,很有可能獲得 25% 的罷免票數而被罷免,仇恨力量大,原來支持者再投票意願不會太高,當選需要 36% 選票,罷免只要 25%的 選票。

若以實際數字解釋,假定某選區全體選民 100 萬人,投票率 70%,也就是 70 萬票入匭;而當選者需要比 35 萬多 1 票甚至更多,落選者會拿到比 35 萬差 1 票或更少。

他質疑,罷免時只要有比 25 萬還多 1 票出來投罷免,且多於反對罷免者,原當選人就會被罷免,但當選卻需要 35 萬還多 1 票,罷免票數只要 25 萬 1 票,前後差 10 萬票,合理嗎?而對複數選區的議員來說,剛好相反,也許 6 至 8% 的選票就可當選,但罷免卻要 25% 以上,票數也差太多。

對此,趙少康建議,選罷法應該立即修正,罷免票數需要多過當選票數,「我 10 萬票當選,你就不能夠用 9 萬票甚至更少罷免我,而是必須用 10 萬票以上,才能罷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