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5)日審查《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批評,整部草案 11 個條文,真正有實質內容的只有 3 條,這些條文,究竟哪一條性質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的規範之中?
黃國昌指出,關於現行科技偵查缺乏法律授權,在本屆國會首次總質詢時,他就曾對前行政院長陳建仁提出質詢,當時陳前院長表示還在研議,老實說,這不是近兩年才發生的問題,行政院的牛步,令人失望。除此之外,司法院置身事外的態度,更是令人無法接受。
他特別批評說,等到行政院提出草案,但細究實質條文內容後,一個最關鍵的問題是,整部草案 11 條的條文,真正有實質內容的只有 3 條,這些條文究竟哪一條的性質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的規範中?無論國外的立法例,學者專家、基層檢調,乃至於朝野立委提出的草案,都主張科技偵查的法律授權應規範在《刑事訴訟法》中,為何行政院卻「獨樹一格」?
法務部長鄭銘謙或司法院刑事廳長在面對為何提專法不修《刑事訴訟法》,都回答不出所以然,黃國昌點出,更重要的問題是,訂定專法後,真的就能解決現行存在的問題嗎?
黃國昌舉例說,行政院版的草案並未對非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空中實施調查具有法律授權的基礎,鄭部長說這部分回歸到《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即可,然而,從過往判例中可知道這樣的見解,並非實務上通用的見解,連刑事廳長都僅表示《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是概括授權,沒有辦法回答如果按照院版草案是否能解決問題。
黃國昌強調,讓科技偵查具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不僅僅是打擊日益猖獗的詐騙,包含組織犯罪、國安犯罪,都需要仰賴其修法,法務部、司法院都應該更為嚴謹且慎重,而不是抱持著「反正已經提出來了」的心態,草率回應人民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