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四天夜以繼日的立法院會,立法院今(28日)三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雖表面上,有4成修正條文依民進黨團版本通過,但藍白訴求的國會改革五法,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與聽證權、強化人事同意權、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採記名投票,均依照藍白所提版本通過。

這次國會改革攻防,從5月17日第一次院會就火藥味十足,當天從一早朝野立委就為了搶佔主席台爆發激烈肢體衝突,民進黨團試圖從議場後門衝過人牆的過程中,造成朝野5名立委受傷送醫,當晚進入表決程序後,民進黨團還一度針對同一個條文提出40次再修正動議,讓議事人員連續宣讀同一條文超過40次。

但從5月21日第二次院會開始,朝野肢體衝突已較為零星,民進黨團改為以要求清點人數、點名表決、登記發言、重複表決、提出異議等程序,讓每個條文都需表決8次或以上,在人數劣勢下,盡可能拖延審查時間。就備受爭議的舉手表決,民進黨團批評國會「人大化」,民進黨立委鍾佳濱也一度擔心,若法案表決未採取記名表決,恐無法確保之後的釋憲聲請合法。但國民黨團主張,是因為民進黨立委不願意回到座位上表決,為了避免民進黨立委搶占主席台等原因才被迫繼續採用舉手表決。

到了5月24日晚間,當場外「青鳥行動」的街頭民眾已高呼超過8萬人、達到10萬人,場內的杯葛力道卻因疲憊而大幅減弱,今天甚至有中午休息用餐的時間,儘管在表決尾聲,民進黨團提出散會動議,但因人數劣勢無法通過,在修正條文表決完成後,也無法阻擋審查進入三讀程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就受到爭議項目,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部分,總統應於每年3月1日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於就職兩週內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就職一個月內進行國情報告。遇重要政策議題,可決議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且允許即問即答。

在第十五條之二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4分之1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 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在第十五條之四規定,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

藐視國會罪部分,被質詢人不得任意缺席、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答覆內容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且不得反質詢,虛偽陳述。在第二十五條規定,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還規定,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國會擁有調查權部分,立法院得設立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對議案或立委職權相關事項行使調查調閱權,並可要求政府機關、團體或民間關係人士提供相關資料。在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調查委員會之 成員,由立法院 各黨團依其在院 會之席次比例推 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但在第五十條也限制,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 資料及檔案,限由各該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國會聽證權部分。在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各委員會、調 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 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聽證會。

第五十九條之二則明訂,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3分之1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才能舉行。另在第五十九條之四規定,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能找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而強化人事同意權部分,明定補選副總統、彈劾正副總統、監察院、司法院、考試院正副院長等人事提名,需經立院同意,並舉辦公聽會,審查不得少於一個月,送交院會後由立委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同意,才能通過。 並在第三十條規定,立法院能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立法院長韓國瑜在爭議聲中,三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圖:黃建豪/攝

立法院長韓國瑜在爭議聲中,三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圖:黃建豪/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爭議條文項目。   圖:黃建豪/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