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查獲台中市太平區2家金屬表面處理事業,長期繞流偷排含重金屬鉻有害健康物質廢水,環境部表示,排放有害物質「重金屬鉻」嚴重污染大里溪。對此,台中地方檢察署偵結起訴,2家事業負責人、代理人及從業人員共6人,依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及刑法190條之1刑責規定,分別求處5年至7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環境部環管署表示,台中市唐○工業公司太平廠及嘉○寶公司製程均為振動研磨作業,因原物料成分含重金屬鉻,致使製程廢水含有害健康物質重金屬鉻,台中地方檢察署接獲情資指出這2家事業有繞流偷排廢水情形,隨即偵辦,經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運用環境管理資訊系統之大數據進行交叉比對分析,同時以水質感測物聯網監控設備等科技工具於雲端進行水質監控,顯示確實有違法繞流偷排廢水情形。
而為掌握業者違法排放廢水之頻率、行為模式及蒐集違法事證,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進入箱涵內採集違法繞排廢水之水質樣品送驗並錄影蒐證,2家事業廢水經檢驗結果重金屬鉻濃度均超過放流水標準,其中1家重金屬鉻超出放流水標準15倍,已嚴重影響承受水體水質。
專案小組查獲這2家事業者為節省廢水處理成本,利用廠區內不明桶槽或緊急應變貯槽貯存未經處理之含重金屬鉻有害健康物質廢水,再經由未經核准之管線或以調整流向方式將廢水由未經核准之排放口排出至廠外承受水體,污染大里溪,違法行為事證明確。業者將面臨刑責及被沒收高額不法犯罪所得,另違規行為亦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情節重大,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已依法命其停工,後續業者並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1條規定清除處理其違法行為所造成之環境污染。
此外,環境管理署表示,提醒若排放廢水有害健康物質並超過水污染防治法所定管制標準者,依水污染防治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同時所謀取之不法利益所得,均將予以沒收或追繳。
督察人員涉水採樣。 圖: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