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我體育選手在國際賽事大放異彩,卻只有少數人知道,優秀體育選手轉學,可能面臨禁賽命運。現行法規訂有「禁挖角轉學禁賽」條款,學生只要在原校曾登錄過全國聯賽,只要一轉學,至少要蹲1年「球監」。對此,台灣運動產業協會理事長徐正賢(Jeff)發起廢除「學生運動員轉學禁賽規範」連署,附議門檻5000人,目前連署人數已接近一半。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早前為了避免國中、高中間惡意挖角,規定前一賽季獲得登錄球員的選手,一旦轉學就禁賽,過去禁賽時間長達2年,近來縮減為1年。

國民小學體育總會理事長陳煥修稍早前受訪表示,如果甲級選手不受限制,學生容易被用金錢挖角,但他也提到,有些學校的教練會有不合理的管教、體罰,部分選手為了要上場比賽,因為該條款而隱忍教練不合理的對待。

連署提案人Jeff則指出,針對「轉學生」禁賽的賽事,以全國性聯賽和錦標賽為主,嚴重侵害學生運動員的人格權。他舉自己參與過的案例,曾有1國小棒球選手,原本就讀A縣市的國小,雙親居住在B縣市,但在C縣市工作,在該選手國小畢業後,雙親決定把小孩安排到C縣市的國中就讀,結果該學生遭到禁賽2年。

徐正賢表示,學生參與賽事,本應該是受《憲法》保障之一般行動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環,就算為保護學生身心健康而限制範圍,也必須合乎比例原則,如果不分個別的具體情形,一律予以過高程度的限制、甚至接近剝奪,當為違憲侵害。

連署中明白指出,各運動組織「轉校即禁賽」的規定,雖然是內部運動規範,也必須通過合憲檢驗。Jeff提出,只是打著「杜絕學校間惡性挖角」、「鼓勵長期培育優良選手」旗號,就直接禁止學生轉校後參賽,沒有考量學生個別動機與主客觀因素,也不符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的宗旨,是過當的侵害學生權利。

因此呼籲,教育部嚴謹討論「禁挖角轉學禁賽」條款的合法性,廢除轉學生禁賽規定,把人格權歸還給學生,別再殘害熱情參與運動的學生運動員與家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