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建築物,立法院院會今天(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明定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的建築物,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為落實國內擴大再生能源推動及利用之政策方向,並有效整合相關行政程序,加速我國再生能源之發展,行政院日前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在今天的立法院會中完成三讀程序。

針對離岸風電,修法為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及鼓勵水利設施兼做發電利用,因此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

至於小水力發電部分,三讀修正為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的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以直接設置或另設旁通水路設置的方式,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2萬瓩的發電方式。

此外,修法條文也增訂,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探勘地熱能之需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探勘許可;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開發地熱能之需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開發許可的有效期間為5年。

三讀條文規定,取得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者,若有未依地熱能探勘許可內容探勘地熱能,或未依地熱能開發許可內容開發地熱能等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得按次處罰。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在修法後發言說,此次修正對離岸風電的定義,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希望未來能在更廣的海域空間,找尋更兼顧環境、漁業等,平衡多元海洋利用的風場;此外,訂定地熱專章,不用再用不合身的《溫泉法》,就是要加速地熱行政程序,讓管理機制更完善,讓台灣豐富的地熱潛力得以發揮。

洪申翰提及,未來新建、增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屋頂需裝設太陽光電,兼顧能源自主、隔熱、防漏水、平衡南北發電,還可以自用或賣電增加收益,如此將大幅提升屋頂光電目標,達到都市用電都市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