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突然禁止台灣石斑魚進口事件有新發展!漁業署今(24)日指出,調查發現,我國籍2艘漁船本航次所運搬石斑魚申報不實,已依法裁處,並將全案事證移請檢調單位偵辦;漁業署痛批,該2漁船違規已不是第一次,嚴重損害我國水產品內外銷形象。
中國海關總署日前通報我國的石斑魚檢出結晶紫等禁藥,並自本月13日起禁止輸入。對此,漁業署16日表示,經追查供貨給2艘運搬船的11家養殖場,魚體抽驗結果均合格,並未查有違法使用藥物,後續將檢驗結果透過雙方協議平台與中國進行溝通。
不過,漁業署今發新聞稿指出,追查10日中國大陸海關總署通報我國輸大陸石斑魚2批檢出(還原型)結晶紫事,發現我國籍「海○」及「金○○26號」等2艘漁船漁業人說明本航次所運搬石斑魚來源之養殖漁民與裝卸清單所載養殖漁民不符,已違反「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各核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同時就其裝卸清單申報不實行為涉嫌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海○」及「金○○26號」等2艘漁船前於110年底曾發生類此事件,漁業署已依法核處「海○」漁船新台幣18萬元(3次)及「金○○26號」漁船新台幣6萬元罰鍰有案,本次該2漁船再次違規,已嚴重損害我國水產品內外銷形象,亦影響廣大養殖漁民及相關周邊產業生計,故加重處分罰鍰金額至最高新台幣15萬元。
另外,漁業署指出,就其申報不實行為涉嫌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已將全案事證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漁業署強調,我國石斑魚養殖產業發展逾40年,會視本次事件為轉機,整體產業結構及產銷作業流程確有必要重新檢討,如此才能讓國內外消費者均可品嚐我國優質且安全無虞之水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