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天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對幼兒身心虐待或霸凌情節重大,罰鍰從原先的50萬元以下,提高為60萬元以下。

教育部指出,草案參酌教師法,據以修正相關人員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的規定,包括:視情節輕重分別明定終身、1年至4年不得進用的規範,以及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停職等,藉以健全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規範及處理機制。

教育部表示,草案也強化幼兒保護規定,並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明定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為,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該兩草案經整體檢視後,調高罰鍰額度,並將現行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鍰的規定,修正為罰鍰與限期改善並行。

現行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體罰幼兒最高可罰50萬元,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機構名稱。修正草案則提高罰鍰上限,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身心虐待,或體罰、霸凌、性騷擾,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教育部指出,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各類違規情形,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不符、知悉有不適任人員未依規定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的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其罰鍰從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至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得依行政罰法再予加重。

這次修法也擴大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範圍,且配合加速推動擴大公共化服務供應量政策,擴大幼兒園辦理主體包含有限合夥組織、商業及醫院,也增列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軍警校院、公司性質的公營事業、醫療法人得設立非營利幼兒園。其中,公部門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所使用公有的不動產,原則上,採無償方式提供。

最後,該草案也增列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推銷、宣傳、廣告、網路行銷或其他方式,要求家長或監護人繳交上述收費項目以外的費用,違者最可處最高30萬元以下的罰鍰。